第05版:民意周刊

乡村振兴“半边天”的土地权益如何保障?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6月20日   第 05 版)

本报记者 奚冬琪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河南省郑州市岗李村女子张亚平因出嫁后被剥夺了村民资格,无权分配村里剩余土地,也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为此,张亚平先后两次提起诉讼,要求村组织发放相应补偿款40余万元。但法院一审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驳回起诉。一、二审均败诉后,她又于今年4月提起了再审。目前,再审申请已被河南高院受理。

张亚平的遭遇引起广泛关注,同时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思考。近30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攀升,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后,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越来越稳定地带来财产性收益,权利流转可以获得不菲的补偿性利益,因此,“外嫁女”及其子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村规民约不应成为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武器

在我国,由于土地确权、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政府补偿分配过程中,现有法律和政策都没有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办法,很多地方便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工作交由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方式进行。而这也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妇女易因婚嫁丧失成员权利。

比如上文提到的张亚平,就是由于村里规定:“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根据村规民约,张亚平已出嫁,丈夫是家里第二个上门女婿,所以无法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权的一种体现。国家赋予村集体、村民这种自治权,是为了让村集体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使村庄发展得更好。但是现实当中,却不应该让这些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成为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武器。

2020年2月,福建省刘某等10名外嫁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她们均是某村某生产小组的外嫁女,但2017年、2019年生产小组在分配集体征地赔偿款时,却将她们排除在外。该县法律援助中心选择刘某为代表,积极收集其医保、社保缴纳、选民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外嫁后是否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获得其他生活保障等证据,证明刘某出生以来户籍均在该生产小组,履行村民义务,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没有在丈夫所在的居委会享受任何待遇,理应享有村民资格,却没有享受作为村民待遇的征地补偿款。

在此后的庭审中,承办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指出该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给予刘某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区别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刘某作为该组织成员同等参与分配集体财产的合法权益。

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某生产小组给予刘某等人同等村民待遇,并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刘某等人支付征地补偿款。本案胜诉后,该村民小组同意按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依此给予刘某及其他9名外嫁女同等村民待遇。

有关专家认为,刘某等10名外嫁女的胜诉,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不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更不能以“村民自治”为由,违反宪法和法律,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损害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事关乡村振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受关注

“支持外嫁女获同等村民待遇案”入选了“第四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其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示范意义不言而喻。在今年4月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也增加了保护措施。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的责任,更好保护了农村妇女的经济权利,也有利于缩小城乡妇女权益享有水平的差距。

妇女能否平等获得土地资源,享有土地权益,事关消除农村妇女贫困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因此,在近年的全国两会上,相关问题也一直是全国妇联和政协委员们关注的重点。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在深化农村改革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提案》以全国妇联的名义提交全国政协。提案指出,在我国广大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虽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但仍需要深化改革相关立法、政策和措施配套,才能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精神获得真正落实。

目前,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在法律上还不明晰。在父权制为传统家庭组建形态的农村,按照“从夫居”的传统,农村妇女在成年前后至少分别属于两个家庭的家庭成员(离婚再婚妇女更为复杂),妇女依据自己家庭成员的身份而获得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既不稳定,也不长久。“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规则使得妇女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无法得到保障。而绝大多数农村妇女离婚后如果不能及时再婚,就会陷入“房无一间、地无一垄、钱无一分”的悲惨境地。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过程中,妇女权利易受损。

2019年和2022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妇联继续提交提案,提出要维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提案认为,集体成员资格是获取成员权益的身份证,成员的土地权利及生存资源主要依据成员身份来配置。因此,“谁”来认定成员资格、能否公平获取成员资格,已成为保障农民成员权的重要议题。但目前,立法尚无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明确标准,认定成员资格的国家立法长期缺位,大大弱化了对集体成员权的司法保护。部分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公然违反县级改革文件,且一些歧视性做法未能得到有效纠正,也没有投诉和救济途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动而无法获得或者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也连续两年提交提案,提出目前农村存在出嫁女性村民待遇两头空、离婚女性的村民待遇两头空、丧偶女性村民待遇难保障、村民决议含有性别歧视等问题,已成为阻碍农村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权益的痼疾。

从顶层设计上推动妇女权益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妇女是生力军,权益理应得到保障。那么,如何才能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不受侵犯?全国妇联和陈中红都认为,首先要从顶层设计上推动妇女权益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020年6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该法旨在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规定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对于切实保障集体成员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全国妇联建议,将认定成员资格纳入正在起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成员资格的要素,明确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保留的具体情形。同时,吸收地方经验,按照“广覆盖、宽接收”的原则,通过“落空追认机制”为“两头空”的农村妇女提供投诉救济渠道;针对特殊弱势群体,明确集体成员身份应予保障,而非通过简单“多数决”的形式进行确认;在股份量化、登记发证、权益流转的各环节,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全国妇联指出,应在正在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益”的原则表述。与之相配套,在正在编纂的民法婚姻家庭编中明确“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关系解体时,可以获得合理补偿。”此外,民政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明确要求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既做到尊重村民自治意见,又要超前介入和正确引导,在村组集体制订改革方案的环节加强指导监督,坚决修正对于集体成员资格规定过于模糊或者明显与县级指导意见相违背的改革方案,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党和政府的主体作用。

陈中红则建议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执行情况列入全国人大年度重点监督项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该法律或对该法相关条款进行立法解释。同时,建立保障农村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和原则。

为避免涉及两个村集体组织相互推诿、扯皮。陈中红还建议,可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考核指标中增加是否存在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分配问题的信访案件(无理访除外),并根据数量和解决情况设置相应分值,增加乡镇政府协调解决此类问题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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