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金诚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落地有一年半的时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也近一年。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初步形成,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和完善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实现碳排放交易的快速、健康发展,成为6月20日下午全国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专题小组讨论中委员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国内碳市场制度,初步建立了统一的国内碳市场规则。”在吕忠梅常委看来,我国已经建成发展中国家第一个国家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但她同时也指出,我国现在的碳排放交易量还不大。
究其原因,吕忠梅认为,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国内碳市场还没有与国际碳市场链接,且该规则尚处于试行阶段,内容不完备、位阶不高。
“在中国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环境治理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思考碳市场机制建设问题。”吕忠梅表示,应系统总结开展清洁发展项目的经验教训,按照《巴黎协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国际上推动方法学的发展和统一,有效促进国际碳市场上的减排成果按照相同的标准和方法学核算,为建立全球统一的碳市场奠定基础,发挥好中国的作用。
同时,她还建议,高度关注中国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减排成果转出国,变为《巴黎协定》之下的减排成果转入国的可能性,及时出台规制受让国际减排成果的制度。
“建立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方式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李少平常委表示,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交易及相关活动主要依据的是生态环境部关于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的三个管理规则,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并无直接规范。
因此,李少平建议,加强专门立法,出台涉碳交易法律法规,提升碳交易法律的权威和等级。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尽快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针对碳交易市场面临的交易税收制度缺位、担保规则不明等瓶颈问题,先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在制定法律规则时,相关部门应积极吸收国内国际经验,确保我国涉碳立法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
孙谦常委表示,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健全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亟待提升我国碳市场数据质量。”为此,他建议,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司法解释和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夯实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基础。同时,提高对碳排放交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开展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