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晓飞
日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时,发出该院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引导双方当事人签署主动履责承诺书,承办法官围绕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父母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律后果等进行释法明理。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的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开启了“依法带娃”时代。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出现“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情形,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此,许多地方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向没有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怠于进行家庭教育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这对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家庭教育令制度已实施一段时间,有必要针对其在司法实践中显现的问题进行研判并提出完善之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曾指出,全国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还不统一,执行的方式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缺乏明确规范。由于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令有关内容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司法人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难免存在思想上的疑惑、行动上的失措、处境上的尴尬,导致不敢、不愿、不会向“问题家庭”出具家庭教育令。与高发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家庭纠纷案件相比,出具家庭教育令的比例并不高,这将严重制约家庭教育令作用的发挥和价值的实现。当前,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才能确保家庭教育令制度准确、统一、有效实施。
家庭教育是个系统的综合工程,家庭教育令要想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仅靠司法机关单打独斗是不够的,需要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共同发力。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成立未成年人专门工作室,聘请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人士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帮扶,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些做法值得借鉴。只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各尽其能,家庭教育令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家庭教育令要想取得实效,就要防止“赶时髦”,防止形式主义。有的司法机关发出家庭教育令后,就将其束之高阁。为了避免家庭教育令沦为“看上去很美”的“一纸裁定”,司法机关要建立常态化司法回访机制,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加强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温情。对拒绝履行家庭教育令、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父母,要让其知晓违反家庭教育令的法律后果。对屡教不改的“问题父母”,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让法律长出“牙齿”,才能切实保障家庭教育令的实施,才能有效维护每个“少年的你”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