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艳红
纠集多人制造数量巨大毒品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商定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黎国都伙同郑力纯租赁制毒场地,并与郑力纯、陈元武共同完成制毒前期准备工作;梁玉景购买制毒原材料,安排黄炳鹏检修制毒工具反应釜。2017年4月底至5月初,梁玉景安排黎国都收集部分制毒出资175万元。零骏良、凌晨等人在梁玉景、黎国都指使下,前往东莞市将毒资交给梁玉景,将制毒辅料运至广西南宁市,又从广东省梅州市将梁玉景组织购买的氯麻黄碱运至南宁,由陈元武驾车运至制毒场地。同年5月28日,梁玉景先后安排农多想、黄炳贵前往位于南宁市经开区那洪街道古思村的制毒场地,与黎国都、陈元武、郑力纯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31日,公安人员在制毒场地抓获黎国都等人,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氯麻黄碱148.42千克、反应釜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梁玉景、黎国都共谋制造毒品,梁玉景纠集多人参与,管理毒资,购买制毒原料,黎国都大额出资,租赁制毒场地,直接参与制造,二人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梁玉景、黎国都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梁玉景、黎国都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广西的家族式重大制毒犯罪,参与人数多、制毒规模大,涉案人员大多具有亲属关系。人民法院依法对两个主犯适用死刑,体现了突出打击重点、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并“自洗钱”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日至8月21日,被告人万昊能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管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兜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先后6次采用雇请他人送货或者发送快递的方式向多人贩卖,得款共计4900元。被告人黄云两次帮助万昊能贩卖共计6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被告人刘智勇帮助万昊能贩卖3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为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万昊能收买他人微信账号并使用他人身份认证,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再将犯罪所得提取至银行卡等。同年8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万昊能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电子烟油15瓶,共计净重111.67克。次日,公安人员在其租赁的仓库内查获电子烟油94瓶,共计净重838.36克。经鉴定,上述烟油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万昊能、黄云到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吴某某、刘智勇。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昊能、黄云、刘智勇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万昊能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采取收买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账号的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万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黄云、刘智勇均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此类物质往往被不法分子添加入电子烟油中或喷涂于烟丝等介质表面,冠以“上头电子烟”之名在娱乐场所等进行贩卖,具有较强迷惑性。人民法院根据万昊能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从严适用刑罚,同时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新型毒品诱惑,切莫以身试毒。
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古亮与严某某、李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母亲家中居住,古亮明知严某某、李某某没有吸毒史,在二人面前制作吸毒工具,询问二人是否愿意尝试吸毒,并示范吸毒方法,讲述吸毒后的体验,引诱、教唆二人吸食毒品,先后和严某某、李某某一起吸食了其提供的冰毒。同年11月,古亮多次在宜宾市南溪区南山一品二期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及严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古亮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且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吸毒人员及未成年人严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古亮曾因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古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古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更易遭受毒品危害。法院根据古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贯彻了加大对末端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立场。
利用“网络+物流”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周洪伟明知艾司唑仑片、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在微信、抖音、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买家,通过闲鱼App三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共计贩卖艾司唑仑片1盒(20片)、泰勒宁7盒(70片),并通过快递寄送上述精神药品。后公安人员将周洪伟抓获,并从其租住处查获艾司唑仑片、酒石酸唑吡坦片、劳拉西泮片、佐匹克隆片等数百片。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洪伟明知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向吸毒人员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周洪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周洪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处方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同时,信息网络的跨地域性、匿名性特点,使得毒品犯罪手段愈趋隐蔽化、多样化,监管、打击难度不断加大。法院对周洪伟依法适用刑罚,体现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吸毒致幻后杀死父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波系吸毒人员。2019年10月4日,郑波在家中吸食了冰毒。次日1时许,郑波无端怀疑妻子陈某有外遇,与其妻发生争执。4时许,郑波来到父母卧室称其欲离婚,遭到66岁母亲责骂,郑波即持随身携带的仿制军刀捅刺母亲头面部、颈部等处数刀,后又持刀捅刺瘫痪在床的76岁父亲颈部等处数刀。陈某劝阻郑波,郑持刀威胁陈下跪。后郑波见母亲未死,遂脚踢其头部,并再次捅刺母亲、父亲数刀,致二人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波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持刀捅刺父母数刀致二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波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郑波于2022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因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本案中,被告人郑波长期吸毒,致幻后无端怀疑妻子出轨,认为劝阻其离婚的母亲系“恶魔”,持刀杀死母亲和瘫痪在床的父亲,罪行令人发指。人民法院在严惩郑波罪行的同时,也告诫每一位公民自觉防范、抵制毒品,远离这一摧毁人性的真正“恶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