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学历提升保过协议,真能保过吗?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7月12日   第 12 版)

作者:梁江焕

十年寒窗苦读,一朝金榜题名。历经漫长的求学过程,考上心仪的大学是每个考生的梦想。但也有人为了省时省力,与教育机构签订所谓的保过培训协议。殊不知,这样的“保过协议”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无效,往往事与愿违。

【案情简介】

90后的小怡为了提升学历,于2020年7月与北京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培训辅导协议》。协议约定小怡自愿参加该培训公司组织的河北某大学统招本科会计专业的培训辅导课程,培训为期9个月,培训公司保证小怡在2021年4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统招毕业证和学位证,并保证学历信息永久可查。合同签订后,小怡向培训公司支付了培训费用3.5万元。

在之后的时间里,小怡并未受到教育培训公司提供的相关培训,固然也没有在约定的时间被大学录取。小怡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遂将培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支付的费用。培训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培训公司保证小怡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统招毕业证和学位证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教育法的相关内容,影响了教育机构的正常管理工作,双方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应属无效,教育培训公司应返还小怡已支付的培训服务费。

最终,法院判决培训公司向小怡退还培训费用3.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3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全日制统招毕业证和学位证应该是受教育者在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并参加由其组织的考试考核,经由法定程序和法定部门核发的证件;未经批准和设立的机构无权颁发相关证书。本案中,小怡想提升学历的想法虽然值得肯定,但是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取得,与培训机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取得证书的行为,因违反教育法的规定并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无效。

【法官提示】

当前社会飞速发展,知识更新迭代,提升学历追求进步的想法无可厚非,但一定要取之有道,切不可追求捷径,轻信所谓的保过承诺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还有可能血本无归。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真才实学去考取心仪的大学和专业,才能走得更远更稳。当前正值报考志愿的关键时期,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考生切勿听信“有关系、有名额、走后门”之类的说法,填报志愿、查询录取结果均应通过官方网站和权威渠道,防止上当受骗。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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