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东
近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政治协商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进入了新发展阶段,在政治协商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理解《条例》的科学性。《条例》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产生的,是历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政治协商工作理论的科学总结,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最新成果,是将经实践证明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政治协商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用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征求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审定而出台的。这些表明,《条例》的制定出台,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严谨性。
深入学习《条例》,将其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对党员干部的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各级党员干部的政治协商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充分运用会议、融媒体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发布的重要意义和政治协商工作的重大作用、内容方法等,不断提高其知晓度。全面贯彻《条例》,将政治协商工作纳入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治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人民政协工作、社会治理工作等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协商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重大困难,确保《条例》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把握《条例》的引领性。《条例》在政治协商工作最重要的方向问题上予以明确规定,进行引领、引导,对于提升政治协商工作效能,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规定,政治协商工作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保证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条例》还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穿于政治协商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在政治协商工作中,必须自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协商工作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置于党的全面领导之下,确保协商工作始终不偏航、不脱轨。必须自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党政中心工作开展到哪里,政治协商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大局需要什么协商,就开展什么协商,始终对标对表,做到不失焦、不跑题。必须自觉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把党的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起磅礴力量。
坚持《条例》的指导性。《条例》对政治协商的内涵、指导思想、原则、协商对象和内容、协商活动开展、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从制度上加以统一和规范,是开展政治协商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要以《条例》为“指针”,对照《条例》规定,调正政治协商工作方向,理清协商工作思路,理顺协商工作职责关系,坚持协商工作程序,确保协商工作有序开展。坚持以《条例》为“范本”,规范开展政治协商各项工作。以前不规范的,要迅速向《条例》靠拢,进行规范和完善;以前没有做到的,要抓紧“补课”,落实《条例》规定和要求。坚持以《条例》为“框架”,打牢政治协商工作四梁八柱,建立健全协商工作体制机制,优化工作举措,打通工作堵点,加强工作督导,不断提高协商质量和效率。
发挥《条例》的民主性。民主是政治协商的本质要求,是政治协商的灵魂和生命,离开了民主,政治协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条例》对政治协商工作的民主性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指出,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政治协商的过程,就是通过民主形式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凝聚共识、凝聚力量的过程。为了保证政治协商工作的民主性,《条例》将“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作为开展政治协商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同时,在政治协商各个方面,对民主性都作出了规定,提出了要求。比如,《条例》规定,在政治协商活动中,应当鼓励和支持参加协商的各方讲真话、建诤言,加强互动交流,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协商氛围。
开展政治协商工作,在加强党对协商工作全面领导、确保协商正确政治方向的同时,务必坚持民主,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坚持程序民主,又要坚持实质民主,既要坚持形式民主,又要坚持内容民主,杜绝一切假民主、伪民主。务必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有机统一,既不能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名,忽略政治协商的民主要求,又不能以坚持民主为名,信马由缰,脱离党的领导,偏离正确政治方向,从而充分发挥出政治协商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维护《条例》的权威性。作为党内法规,条例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一样,是全党上下必须严格遵守、认真贯彻落实的党内法规,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党的任何组织、任何成员均要认真地执行和落实。
(作者系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