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降低证明标准,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率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8月02日   第 12 版)

徐小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家庭暴力范围、特殊主体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申请主体范围、证据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规定》于8月1日施行。

2016年3月15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一面“法律隔离墙”,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独立的司法救济途径,可以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这与当前高发的家庭暴力相比,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率、核发率显然并不高。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率不高的原因有很多,实践中,不少申请人被裁定驳回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的特征,受害者由于证据意识不强,没有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再加上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予以明确规定,有的法官即更倾向于持审慎态度,采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审查决定是否核发保护令。

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多少、充分与否、证明力大小直接决定诉讼结果,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法官审理案件影响都很大。《规定》与时俱进,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的特点,列举了10种证据形式,将“当事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等纳入了法定证据范围,这为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审判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也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但应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适当减轻申请人举证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此可见,《规定》明确了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这有利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申请人提供家庭暴力行为或现实危险的初步证据,被申请人虽不予认可,但又无法提供反证的,即可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或危险,应当及时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因为,只有降低举证难度,进一步清除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过程中各种障碍,筑牢又严又实的反家庭暴力司法“堤坝”,才能又快又准地惩治家庭暴力行为。

法律制度的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是被广泛适用,而不是被束之高阁。只有建立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证据制度,降低证明标准,减少受害者维权成本,减轻其诉累,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率,才能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功能与价值,让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让家庭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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