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热死了”如何维权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8月23日   第 12 版)

本报记者 徐艳红

热射病即重度中暑,如得不到及时妥善救治,会出现较高死亡率。近期,全国多地持续高温,“热死人”真的不是一句吐槽天气炎热的玩笑话,而成了活生生的真实案例。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自7月高温天气以来,因为中暑而收治住院的病人每天都有三四位。而浙江医院三墩院区也是如此,连续接诊的两例热射病老人,其中一位被送到医院时,人体核心温度达到42℃,由此引发了肝、肾、心脏、脑、凝血功能等多脏器官功能损伤。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但最终因病情太重,没能抢救回来。

此外,据报道,四川、河南等地也有多人确诊热射病,且有致死病例。患上热射病除了带来人身损害,还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侵权责任、保险赔偿等多种纠纷。因劳作或运动罹患热射病产生纠纷怎么办?通过什么途径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白雪。

因劳动关系从事高温作业,可申请职业病认定

什么是职业病?白雪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执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第一项即为中暑。然而与尘肺病等常见职业病相比,劳动者对于热射病可申请职业病鉴定却不甚了解,用人单位也鲜少主动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部分患病劳动者的权益因此难以得到保障。

热射病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力性热射病,表现为高强度体力活动引起机体产热与散热失衡,常见于夏季剧烈运动的健康青年人,比如在夏季参训的官兵、消防员、外卖员、建筑工人等;另一种是经典型热射病,表现为被动暴露于热环境引起机体产热与散热失衡,常见于年幼者、孕妇和年老体衰者,或有慢性基础疾病或免疫功能受损的个体。高温作业劳动者是劳力性热射病的易患人群。

现实中,建筑工人因高温作业罹患热射病与施工单位间产生纠纷的情形较为常见。白雪称,对于热射病患者,如果已经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患病后可及时申请职业病诊断,并进行工伤认定,从而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在某起案例中,程某在工地工作时突然昏倒,医院初步诊断为热射病,且因患热射病导致长期神志不清,生活无法自理。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其患“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在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后,程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白雪说,由此可见,因患热射病产生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很有可能不认为中暑(热射病)是工伤,不愿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是否构成工伤并不以公司的主观意愿为转移,需要劳动者向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之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情况依法进行认定。

白雪举例说,如果在北京务工的劳动者若患热射病了,可及时向就诊医院咨询是否有职业病诊断资质,若无相应资质,可向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申请工伤,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予认可,可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白雪表示,法律注重对劳动者及社会困难群体的保障,劳动者同时也要树立充分的维权意识,在患热射病后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需要注意的是,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很多高温作业劳动者并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难以确定劳动关系,此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两者之间是否是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等诸多因素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可以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有助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患者与用工方是劳务关系,可提起侵权责任诉讼

实际生活中,部分患者并非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其与用工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一种劳务关系,怎么办?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临时用工性质,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白雪表示,这种情况的热射病患者可基于劳务关系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进行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劳务的人员负有一定的自我保护义务,只有充分履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才能使自己免于承担过重的责任。在某案例中,田某经朋友介绍到某农场从事水果种植工作,报酬按日计算、按月结算。某日下午,田某自感身体不适,有胸闷、中暑症状,随即告知同在农场工作的朋友并请其帮忙刮痧。田某休息片刻后症状加重,于是未告知任何人自行离开,走出三四百米后摔倒,在原地挣扎一段时间后晕倒。半小时后路人发现田某并报警,民警将其送至医院,此时距田某倒地已有一个半小时。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认可医院的热射病诊断,并认可田某患病时的劳动环境与其因热射病导致的语言功能障碍与平衡功能障碍等存在联系,田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农场赔偿因患热射病而产生的损失。

此案中,田某参与的农业生产的用工形式较为松散,并没有严格的工作管理制度,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决定是否来上班。同时,作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人员,他应对高温下劳作可能存在的中暑风险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具备一定的经验,因此田某对自身罹患热射病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农场对田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白雪提醒,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了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负有保护义务之外,提供劳务者是否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也是认定双方责任承担的关键。在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对于劳务提供者是否因劳务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会依据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与劳务活动的关联性等因素加以审查认定。提供劳务的一方,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投入劳务作业,避免给自己及用工方带来侵权的法律风险。

热射病若为意外事故,意外险应予赔付

除高温作业导致的劳力性热射病外,还会发生如儿童被遗忘在夏季高温密闭的车厢内、老年人为节省电费或害怕受寒而在高温室内不愿开空调等罹患热射病的风险。如果患者已购买过商业保险,则可根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白雪表示,不过,目前市场上还没有针对热射病的专属保险,相应的保险理赔主要包括医疗险、寿险、意外险。如因热射病造成的医疗费用可依据社会或商业医疗险的承保范围进行报销,因患热射病引起的死亡则在寿险保障范围内。而是否符合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则要看患热射病是否属于意外事故。白雪举例说明,范某在骑单车过程中因中暑意外摔倒,康复后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意外险的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非疾病所致死亡属于责任免除事项,范某因中暑导致热射病住院治疗,经医院抢救后既未造成残疾,也未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赔偿。

可见,患热射病要想成功申请意外险赔付,需先明确患此病症属于疾病还是意外事故。范某骑单车过程中中暑晕倒,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热射病,所患的热射病是范某不能预见的。而且中暑的主要直接原因是高温,是外来因素,造成的伤害具有突发性,并非范某本身病源引发的身体病变。对于范某的保险纠纷,法院认为范某所受伤害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白雪表示,若购买商业保险,要仔细研究保险条款中对意外险的规定,其中“意外”的定义要求同时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四个条件。保险公司通常认为热射病属于疾病,并非意外事故,不属于承保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多认定患热射病所受伤害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鉴于此,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付责任时,患者可向法院提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诉讼主张权利。

如何畅通热射病患者的维权渠道,减少相关发病率,白雪建议,对于接诊治疗热射病患者的医疗机构而言,应充分履行告知程序,主动提示患病劳动者可向有资质的机构申请职业病鉴定;对于劳动保障部门而言,应尽量简化、优化工伤认定流程,充分发挥在线全流程办理优势,拓展认定方式;在高温作业重点单位、热射病高发季节,有关部门、各级工会及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可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与科普力度,让职业病分类、申请工伤认定等知识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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