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强制执行人身保护令让惩戒教育并重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8月23日   第 12 版)

▲被执行人王某当场缴纳了罚金并作出书面保证

文/翟欣 摄影/吴明慧

“本人王某,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后若有争议、纠纷将采用诉诸法律的救济方式,若再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将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拘留等措施……”2022年8月2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嘉州水郡社区,被执行人王某宣读了自己的书面保证。

离婚诉讼期间,因探望孩子问题起冲突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已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7月18日,因探望孩子问题,王某与其岳母刘某发生肢体冲突。刘某脖子、李某胳膊、王某脖子均有抓伤。李某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第一时间出警,经民警调解,三方达成和解。

原以为民警调解能让这个家庭恢复平静,岂料,王某却变换方式通过发送威胁信息、短信轰炸的方式,对李某、刘某母女进行骚扰。刘某因惧怕王某再次实施暴力,遂向北京房山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刘某在申请保护令时提交了短信、微信截图、就诊证明、长阳派出所接处警现场登记情况、出警视频等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刘某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双方各执一词,案件推进无所适从

“法官,王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多次凌晨来我们家骚扰我们。6月17日凌晨带人殴打我,把车抢走了,我要求拘留他,给他一个教训……”刘某情绪非常激动。

“您的执行申请书和今天告诉我们的情况,我们会一一核查,如果他真的有违反禁令的行为,我们一定会根据情节作出相应处罚,符合条件一定拘留。”承办法官一边记录,一边提醒她注意保留证据。

随后,法官又立即联系被执行人王某,重申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不得做出违反禁令的行为,并询问6月17日凌晨发生的事情。然而,王某一口否认殴打过刘某,只承认为了使用自己名下的车辆和对方发生了争吵。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列明禁止行为,若无有效证据佐证相关行为,仅靠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推进只会无所适从。

调查核实细节,是否殴打成争议焦点

“法官,其他的事情我们都能容忍,但他殴打我这个事儿,我绝对和他没完,我已经申请司法鉴定了,如果严重他可以坐牢……”刘某诉说道。

经过与双方反复沟通,法官可以确定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6月17日凌晨2点,王某在抢夺车辆使用权过程中是否存在殴打其岳母的事实,也是申请人要求法院拘留王某的主要原因。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反复性、控制性等特征,承办人先后与公安机关、保护令裁决法官、离婚案件承办法官、居委会取得联系,并调取了公安询问笔录、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

根据笔录及证据材料,确认王某在抢夺车辆过程中和刘某发生推搡的事实。房山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刘某身体所受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你的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对方对你不予谅解,公安机关就可以对你予以拘留。举轻以明重,我们法院完全有理由对你进行拘留。”在收到鉴定结果之后,承办人立即向王某释法说理。

“法官,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只是想把车开走,没想到推她一下后果那么严重,我以后肯定不会那么冲动,我错了……”王某不停地为自己的行为解释、道歉。

沟通听取意见,惩戒教育两者并重

由于王某认错态度较好,承办人多次与申请人刘某沟通希望其考虑到未来孩子的抚养、教育及王某本人的悔过表现予以谅解。申请人再三考虑表示愿意撤回拘留申请,希望法院给予其训诫、教育。

“法官,我想通了,不要拘留他了,再给他一次机会吧。”当承办人及法警一行进入社区居委会时,申请人刘某急匆匆地说出她的处罚建议。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为切实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权威,突出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教育作用。8月2日,承办人决定对王某进行训诫、罚款,向王某明确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人身保护令,决定罚款1000元,应当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如再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依法拘留,若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再次承认错误,当场缴纳了罚金并作出书面保证。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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