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小飞
8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规定凡向西城法院提供有效线索的,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某名下财产(不含该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被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
其实,只要稍加留意,就会发现媒体上公布的执行悬赏公告比比皆是,而且有的悬赏公告赏金非常高昂。如8月7日,山东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提供被执行人高某有效财产线索的,最高奖励1257万元。有的网友看了该公告,笑称“成为千万富翁的机会到了”。
当前,“执行难”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执行难”突出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标的物难动”。一些“老赖”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通过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执行,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看上去很美”的一纸空文。一些执行法院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实施执行悬赏制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对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有关信息并据此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执行悬赏公告可激励更多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形中壮大了参与执行的力量。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执行法院实施悬赏执行制度以来,一些原本难以执行的案件得以有效执行。但我国适用悬赏执行制度时间并不长,关于悬赏执行的一些规定还不明确,不能完全满足日新月异的执行实践的需求,一些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人们心存疑虑的问题主要是,悬赏执行由谁“买单”?法学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也颇有争论。在执行实践中,悬赏执行的赏金由谁“买单”也不尽统一,有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有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有的由执行法院承担,其中以申请执行人承担的方式为主。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有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但如果由此让执行法院来承担执行悬赏公告的奖金并不科学也不可行,众多日益高昂的金额也将成为执行法院“不能承受之重”。
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申请执行人必将查找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报告给执行法院,哪怕支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也在所不惜。执行实践中,许多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持赞同态度,在保证执行到位的前提下,愿意支付或垫付一定比例的悬赏金。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虽不能置身事外,但其并无对被执行人可供财产进行查找的法律义务,让其承担悬赏执行的赏金,会增加其诉累及经济负担。长此以往,会形成“被执行人神气,申请执行人受气”的不良氛围。
笔者认为,一个人应当对其自身的过错负责,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悬赏公告的赏金),而不是将执行成本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为此,笔者建议,为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力量,悬赏执行的赏金最终应该由被执行人负担,待案件执结后,应将申请执行人事先垫交的悬赏执行金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从被执行财产中优先扣除,作为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
只有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规避执行的经济风险,让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悬赏公告的赏金,并有切肤的痛感,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悬赏执行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才能切实有效地破解“执行难”。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