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一: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
郭某某骑自行车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孙某见状阻止意欲离开的郭某某,并与其发生争执。郭某某情绪激动,被物业公司保安劝阻后坐在石墩上,不久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某家属将孙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河南信阳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且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保安的履职行为与郭某某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判决明确是非对错,提供行为指引,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鼓励公众见义勇为。
案例二: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
一患者因到诊所结算欠款时未带现金而与医生发生争吵,被劝离后再度返回诊所并欲飞踹医生,被医生侧身躲过并抓腿掀倒,致左腿骨折。河南驻马店中院审理认为,医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医生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判决旗帜鲜明向“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说不,有力维护了医务人员正当防卫的权利。
法律评析:
两个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法律明确鼓励的“正能量”行为。结合案例,我们重点介绍三项相关制度。
一是正当防卫制度。民法典第181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当然,正当防卫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则会构成侵权行为,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是保护见义勇为和乐于助人的制度。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好人条款”,法律让紧急救助行为人享有豁免权。当然,紧急救助也不能过度,救助人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三是自助行为制度。民法典第1177条第一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