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艳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明确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意见》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一方面,规定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规则作了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意见》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证据材料数量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情况,允许在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情形下,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针对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资金来源的,可以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对犯罪数额作出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