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法律向无理诉求者说不!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9月13日   第 12 版)

基本案情:

2018年,时年65岁的楼老太到某超市购物,结账时“顺走”物品被当场抓住后病发,家属要求超市赔偿近16万元。之后,楼老太因为医疗费等问题与该超市协商不成,遂诉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1日上午8点46分,楼老太到超市买菜,经过近一个小时的采购后,楼老太拿着筒骨和猪肝到收银处结账。结完账后,工作人员看到老人手中的环保袋鼓鼓的,怀疑可能有未付款的商品,故让防损员上前查看,发现购物袋内还有两件未付款商品,分别为藕和洋葱。

超市负责人遂让楼老太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9点49 分,超市员工搀扶着楼老太到达二楼办公室;5分钟后,楼老太便开始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超市负责人见状后立刻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其间,超市一名工作人员对楼老太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救助。10点03分,民警到达现场,等待救援的同时,民警还找了附近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老太急救,直到救护车抵达。经医院诊断,楼老太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经过3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楼老太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而超市在老人病发后处置措施得当,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未对楼老太实施侵权行为,故楼老太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万余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楼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楼老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首先,这名老人身患严重疾病的现实状况自然令人同情。然而,导致该老人发病的主要原因恰恰是其自身的不诚信乃至违法行为所引起。故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的裁判,既凸显出公平正义理念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应用,也让“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没有市场。

购买商品要付钱,不付钱就将商品“顺走”的行为显然既不诚信,也不符合交易规则,更可能涉嫌盗窃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应该说,这是再朴素不过的道理,是妇孺老幼皆知的常识。因而,涉事老人购买商品时“顺走”其他商品的行为自然存在过错。

作为超市,在商品失窃且当即发现盗窃者时,其为锁定盗窃者,有效挽回损失,先行“盘问”调查疑似盗窃者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其属于应受法律和习惯所保护与认可的自助行为。

虽然表面上看,超市的“盘问”行为在先,老人的突发疾病在后。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不必然代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涉事老人发病的主要原因是其“顺走”超市物品,其“顺走”物品在先,超市“盘问”行为在后,且“盘问”时并无过激行为。如果没有明显过错的“顺走”财物行为,也就没有后继的合法“盘问”。不能因为老人发病了,就得出“盘问”行为具有过错。

法院向无理诉求者说“不”的裁判,既生动地诠释了公平正义理念,维护了守法者和依法维权者的正当权益,减少了其被“讹诈”的风险,又彰显了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现代法治精神,更向社会释放出这样一个信号,即“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已经行不通,谁有过错谁就得承担不利后果,守法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武器。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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