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少年打赏女主播,此钱可否要回?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9月20日   第 12 版)

案例一:

一个读初三的14岁男孩鹏鹏,在两个多月里,通过支付平台偷偷把父母缝了10年牛仔裤赚来的16万余元存款统统打赏给了直播平台女主播。这16万元是男孩父母在广东打工10年的所有积蓄,他们将钱放在余额宝里,只是因为利息比银行活期高一点。

儿子知道支付密码,谁又能想到,这些钱竟这样没了……

案例二:

连刷17个“佛跳墙”,是15岁少年超超在“熊猫直播”网站一次性“打赏”的最高纪录。这里的“佛跳墙”不是一道名菜,而是虚拟礼物中最贵的一种。一个“佛跳墙”要花9999个“猫币”,约合人民币999.9元。这意味着,超超一下子就掷出了约1.7万元。

2017年9月22日,母亲发现他已从自己的银行卡上偷偷划走了约 40万元……

案例三:

卖菜大叔老刘16岁的儿子浩浩闯下了大祸,他将爸爸银行卡里近160万元全部打赏给一名直播平台的主播。

这些钱,原本是老刘为盘下一家菜店而向亲友东拼西凑借来的……

媒体上已经报道了太多太多这样的事了……

不久前,某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未成年人浩浩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打赏引发的纠纷案件。

经过多次协调,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网络公司返还了近160万元,原告老刘申请撤回起诉。

法律评析: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投入巨款充值玩网络游戏、给主播“打赏”等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发生的纠纷层出不穷。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网络公司、家长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1)法院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巨款“打赏”主播或充值玩网络游戏案件

民法典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智力健全的自然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年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处理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会依法将应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根据具体案件中未成年人所参与的网络活动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2)网络公司应承担返还款项等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的“打赏”网络主播行为,网络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超出未成年人年龄、智力部分的款项,予以返还。

此外,网络公司还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合理技术措施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利用网络,传递合理的消费观。

(3)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履行监护、教育义务

在许多未成年人巨额“打赏”或充值网络游戏的案件中,基本上都是多次使用家长账户,但直到酿成大祸才引起家长的注意。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承担未很好地履行监护义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26条、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需要每一位家长认真履行。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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