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有钱时再还”,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9月27日   第 12 版)

基本案情

原告柯某和被告朱某本是朋友,却因一笔借款反目。2014年10月14日,朱某向柯某借款4万元,约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又向柯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利息1500元。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柯认为可以随时要求朱某还款,于是上门催债。

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

此后,柯某将朱某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

法庭上,朱某辩称:原告使用暴力催款,导致其经营的农庄损失惨重且双方在拘留所约定了“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现在债务重重,无钱还款,也不应还款。

审判结果:

一审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书面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被告经调解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双方对如何还款作出的新约定。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未提出足以证明被告“有钱”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某现在就能还款。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定:维持原判。

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其理由为:“什么时候有钱”属于不确定的事实,该约定未生效;朱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拘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一方面表明朱某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的前提是其具有偿还能力。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不属于约定不明。

庭审中柯某没有证据证明朱某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朱某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其不具备偿还能力。

综上,驳回上诉人柯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该案中,“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偿还”行为必须以“什么时候有钱”作为前提条件。在发生纠纷时,法官需要判断的最重要事实就是“有钱”这个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本案中,“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原告需要在法庭上举证证明被告“有钱”。为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原告可以举证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或者进行了高消费等等。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这些证据,就无法证明“有钱”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会被认定为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

本案中,法院因原告柯某证据不足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不等于被告朱某可以不还款。如果“有钱”的条件成就,或者柯某取得了朱某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据,还可以向法院再次起诉,请求判决朱某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以第四节专门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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