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

医疗纠纷“呼唤”行政裁决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9月27日   第 12 版)

本报记者 高志民

我国医疗规模巨大,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03.1万个、卫生技术人员1123万人,2021年总诊疗85.3亿人次。2018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分别为18058件、19268件和16978件。面对长期高发的医疗纠纷,潍坊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潍坊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清环提出,推动建立医疗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意义重大。

“这是‘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实现诉源治理的重要机制。”李清环表示,推动建立医疗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在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上率先实现突破,能够充分发挥行政裁决优势,有利于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实质性快速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疗卫生良好秩序。

在潍坊医学院卫生法学系副教授周建裕看来,确定民事纠纷是否适用行政裁决,一要看与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是否密切相关,二要看专业技术性是否强。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医疗纠纷与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非常密切。诊疗活动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务专业人员进行,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或者并发症的判断,需要医学专业技术知识,医疗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因此,在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的背景下,医疗纠纷应当成为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的优先事项。

李清环说,要切实转变工作理念,特别是卫生行政机关,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的要求,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不能因为设立行政裁决给自身增加工作量而对推动行政裁决漠不关心。

周建裕则认为,依照《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行政裁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精神,可以通过中央立法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或者修订,设立医疗纠纷行政裁决制度。

“要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为医疗纠纷行政裁决机关,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行政裁决职责。可在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医疗纠纷行政裁决中心,在所辖县市区设立分中心,作为医疗纠纷行政裁决的具体承办机构。”李清环建议,在国家层面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政裁决程序前,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规定医疗纠纷行政裁决程序。理顺司法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医疗纠纷行政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行政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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