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艳红
近日,福建福州一业主林某凯私家车位被陈某根长时间占用,联系车主后,车主称感冒了不来挪车,林某凯一气之下,直接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并称“这破车我也赔得起”。据当地警方通报称,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也已到案。此事在网上引发了热议。
停车难是城市病,也是“老大难”。占车位的现象让有车位的业主屡屡陷入“有位不能停”的窘境。从网友评论看,网友们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私有车位是私产,跟房屋性质一样,为何对待强占车位之人与擅闯或强占个人房屋之人的惩罚措施有别?二是车位被占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普遍,占车位的人为什么基本没受到什么处罚?认为这是占车位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比如该事件中,警方是否也应对陈某根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他的违法成本?三是希望法律人士给出建议,当车位被占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法律专业人士,请他们分析该事件中陈某根、林某凯、龚某强应当分别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权利人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267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施杰说,事件中的车位、占位轿车均是私人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轿车车主侵占他人车位的行为还是车位业主、叉车车主破坏占位轿车的行为,都属于侵犯私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施杰表示,陈某根抢占他人车位、拒绝挪车,侵犯了林某凯对车位的使用权、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他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林某凯作为车位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轿车车主陈某根停止占用车位。而林某凯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道的行为属于保护权利的方式失当,除涉及民事赔偿外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施杰称,鉴于占位轿车的价值、毁损情况还待核实与评估,是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实认定。而龚某强协助林某凯将车扔进河道,视具体情况可能会和林某凯一起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车位业主的做法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从维权者已然演变为加害者,不仅实现不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施杰提醒道:“遇到问题,千万别盲目泄愤,否则权利人也会变成侵权人,得不偿失!”
租的车位和买的车位权利上有什么区别吗?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亚平说,“无论是买来的还是租来的车位,车位业主都享有合法权利,都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如果车位被别人占用,就构成对物权的侵害、妨害,车位业主完全可以要求占位车主立即把车位腾出来,排除妨害;如果造成损失,比如因此造成不得不到别处停车而产生的停车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王亚平同时表示,车位业主在维护自身财产所有权的过程中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如该事件中,林某凯擅自对陈某根的财物进行处置,从民事的角度,对陈某根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侵权;从刑事的角度,可能也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当然,此事件中,陈某根有过错在先,可以据此减轻对林某凯的处罚。
关于叉车车主,王亚平称,如果龚某强明知该车辆不是林某凯的车,仍协助他将车扔到河里,在事件中起到辅助作用,属于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帮助犯。
被占用车位不属于“情况紧迫”情形,不能通过自力救济来免责
生活中,车位被占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网友评论说都有过车位被占的经历。那么,强占车位与擅闯房屋的违法之举有何区别呢?
“车位确实是个人的财产权,但权利也不得滥用。”王亚平说,就车位的权利来说,它不符合自力救济的条件。具体说来,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这条规定看,自力救济的前提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处理被占用的车位显然不属于“情况紧迫”这一情形,因而不能通过自力救济条款来免责。
“车位业主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救济手段进行维权,切忌以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施杰说,双方可以先自力救济,包括自行协商解决或请求物业公司介入并采取措施。当自力救济无法有效解决时,可求助警方,通过调解或使用国家公权力去依法挪置占位车辆;仍不能解决的,可考虑司法救济途径,即通过诉讼要求占位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若遇到侵害人拒绝挪车,协商不成的,可选择报警处理或留下证据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向侵害人主张停止占用、赔偿损失等。
王亚平称,遇到车位被占,还可以拨打“114”或“122”求助。拨打“114”,报对方车牌号,让接线员帮忙联系;“122”则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专门受理群众交通事故的报警电话,私人车位被占用,也属于其负责范围,报对方车牌号,接警人员可以通过后台查到车主相关信息,再打电话或短信通知车主移车。
如果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可叫拖车把车辆移动到合适的位置,相关费用可向占位车主主张,这是合法正常的维权方式。
治理车位被占最终考验的是地方的社会治理能力
为减少车位被恶意抢占现象的发生,可考虑从源头解决。施杰表示,比如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对其物业区域内的车位管理,包括:对外来车辆进行登记,以便及时联系到车主;定期巡查或通过监控观察车辆停放情况,及时整治占用行为;视具体情况安排备用车位;做好拍照录像等证据留存工作等。
有网友建议,国家是否可以出台相关法规,以彻底整治这一“城市病”。对于这一想法,王亚平说,目前来看可能性比较小。因为,随意侵占他人车位的行为是可以从法规制度中找到维权方式和处理方法的。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的角度,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大家不仅知法、懂法,还要守法、用法。让每个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减少占车位这类事件的发生。
占车位多跟“停车难”相关,面对这一难题,理应正视而非漠视。“预防、化解此类矛盾纠纷,靠的是多方合力。既考验物业的服务质量,也考验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艺术。不过,归根结底,考验的是一个地方的社会治理能力。”王亚平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