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饿死女童案如何判?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12月06日   第 12 版)

2013年媒体广为报道的“南京饿死两名女童案”,许多人至今记忆犹新。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某天,乐某将其两个幼女置于其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6月21日,社区民警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两个幼女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

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依法逮捕。经司法鉴定,乐某系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乐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乐某身为两被害人的生母,对被害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乐某明知两年幼的被害人无人抚养照料,其不尽抚养义务必将导致两被害人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却仍将两被害人置于封闭房间内,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离家长达一个多月,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戏机和上网,从而导致两被害人因无人照料饥渴而死。乐某主观上具有放任两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又查:乐某系非婚生子女,自幼由其祖父母抚养,未接受良好教育,16岁离家独自生活,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鉴于被告人乐某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评析

抚育未成年子女,不仅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发展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人伦准则,更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个人的文化、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乃至境遇的不同,均不能构成逃避义务的理由。乐某的成长经历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漠视生命的借口。本案中,乐某的行为因涉及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从民法的角度,其行为当然也是违法的,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26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34条则进一步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即“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个惨痛的案例。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大家讨论得非常多的是如何通过良好的监护制度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为此,专门设立了监护权撤销、临时照料、变更监护权等制度。今后,如果有人再发现类似情况,幼儿父母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或者既不履行监护职责又不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幼儿处于危困状态的,可以向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对无人监护儿童采取临时照料措施;同时,由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依法重新确定监护人,以保护幼儿免受冻饿之苦甚至冻饿之死。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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