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津宁
继全国多地围捕外来物种鳄雀鳝引发关注后,今年中秋期间发生的又一起错误放生外来物种事件再度为人们敲响了生物安全的警钟。据媒体报道,数人为了“祈福”,在广西百色澄碧湖水库放生下口鲶,俗称“清道夫”。作为原产地南美的外来物种,“清道夫”曾被用作观赏鱼引入我国。由于具有极强的生存能力和繁殖能力,“清道夫”在国内自然水域内几乎没有天敌,且以其他鱼卵为食,严重破坏当地水生生态系统。目前,在群众的举报下,放生者已经到案承认错误,并表示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挽救。
其实,因为放生入侵物种导致的负面影响早已深入我们的生活。公园池塘里遍布的巴西龟“叠叠乐”,城市河道里钓不完的清道夫,以及携带大量寄生虫却常被认作田螺端上人们餐桌的福寿螺,都是因未能妥当管理外来物种而导致的生物入侵。入侵的生物不仅与本土物种竞争食物和空间,甚至还会影响人类健康。此外,还有人选择放生本土物种,但是放生不当同样会造成本地物种基因污染,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影响深远的不利后果。究其原因,还是部分放生者生物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借佛法之名行违法之事,最终将放生变成杀生。
那么,对于“盲目”放生或弃养的行为,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我国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对非科学的放生行为有禁止性规定。其中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违者将承担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以及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法律责任。此外,非法释放或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还会因违反刑法第344条之一的规定,承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法律责任。假如放生或弃养行为同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例如在鱼塘放生的鳄雀鳝伤人、吃光被养殖的鱼类时,行为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长期以来,诸如巴西龟、牛蛙、福寿螺、水葫芦等很多外来物种,以养殖、食用、观赏等用途被引进我国,其中部分物种又因放生、弃养等人为原因进入自然环境后大面积繁衍,入侵了农田、湿地、森林、河流、城镇居民区等几乎所有生态系统,却一直缺乏有效监管。不过,今年8月1日起生效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将扭转这一困境。新规在生物安全法的基础上对职能分工、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让生物多样性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更加有法可依。
实现放生行为的由“乱”到“治”,除了规则的不断完善,还需依靠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只有对引进、购买源头进行严格管控,广泛宣传普及科学放生知识,严格依法处置违法放生行为,才能更加有效地促进各项规则落地,形成外来入侵物种综合防治、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