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慧峰
近年来,对于性别平等议题,社会公众持续关切,消除针对女性的偏见、歧视、暴力已成为我国社会的共识。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三次写入“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彰显了一以贯之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追求,为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
然而,促进性别平等、构建女性友好的社会环境,仍然任重道远。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正式实施。我们期待,这部经过“大修”的法律能真正为每一个“她”保驾护航。
立法是时代的回音
1981年,黄绮被当时的华东政法学院录取时,班上58人中只有8名女生。在其他班级,女性的比例甚至更低,“当时大家觉得很正常,认为读法律自然是男生比女生多”。后来,黄绮回校庆祝毕业20周年时发现,许多班级超过一半是女生。
2012年,黄绮担任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会长时,上海有3000多名女律师。十年后的今天,上海女律师的人数早已破万。这令身为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的黄绮颇为感慨——这些变化是中国通过法律和政策持续全面推进两性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成果。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法律就是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从根本上和制度上保障了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黄绮说,1992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第一部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具体规定了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从修订前的9章61条增加至10章86条——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经历了一次全面修订。由于修法力度之大、内容之广前所未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备受瞩目,甚至被认为是“废旧立新”。
此次修订不仅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结构上也作出了调整,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亮点之一是新法专设‘人身和人格权益’一章,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在黄绮看来,每一次法律的修缮,都是立法者紧跟时代步伐的赛跑。时隔30年,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紧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目的就是尽可能消除法律保障的盲点,调整法律保护的范围,更好地保障妇女权益。
立法是时代的回音。妇女的权益保护历来备受社会关注,如反家暴、反性侵、反PUA等话题曾引发过广泛讨论。特别是去年,全社会对拐卖妇女犯罪的关注度尤其高。今年的全国两会对“打拐”问题作出了回应,“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写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从社会治理角度而言,促进性别平等是构建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多年来一直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奔走在一线。在她看来,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正式出台实施以来,在提高妇女地位、保障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也出现了责任不明晰、缺乏相关处置机制等问题。“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一方面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致力于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另一方面发展了妇女人权保障的新理念,开创了一系列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新机制。”彭静说。
“希望每扇家门后温情满溢、暴力不再”
“从本次修订结果来看,我常年关注和呼吁的问题大部分都在新法中得到了体现。”妇女权益保护是彭静长期关注的焦点,反家庭暴力、反就业歧视、推动家庭教育立法、推进性别平等……近10年里,几乎每一年她都有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提案。
“正所谓‘念念不忘,必有回响’。”令彭静颇感欣慰的是,她提出的要“加强政策、法律、法规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设”“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要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要加强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等多条建议和呼吁在新法中都得到体现和反映。“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促使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为保障妇女权益筑起了更为牢固的防护墙。”乐见立法回应时代诉求的同时,身为法律工作者的彭静还是“有一些遗憾”。
近日,河南新密一高中女教师在家上网课时遭遇家暴,令人触目惊心的暴力画面通过网课直播间猝不及防地出现在学生眼前。一堂网课曝光了一场家暴,引发了一轮热议和深思,也令彭静再次表达了“对于家庭家暴案件能够提起公益诉讼,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并未‘明示规定’”的遗憾。
从1992年接受第一桩离婚委托起,家庭暴力就进入了彭静的视野。“接触的案例中受害者多是女方,同样作为女性,我认为自己有责任用专业优势去帮助她们。”多年来,彭静一直鼓励受害女性勇敢地站出来,一遍一遍告诉她们不能“关上门”把家暴当作“家务事”。她很欣慰地看到,这些年家暴逐渐脱离家事“束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法律也撑起有力的保护之伞。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开宗明义:“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彭静指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包括土地权益受侵害、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性骚扰、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等5类行为,但未明确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尽管该条以“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但内容的不明确也将为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的实施埋下隐患。
“从实践来看,家庭暴力领域中涉及的公益主要关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还关乎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利益,需要引起重视。”彭静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等主体的公益诉讼职能,积极探索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形成妇女权益保障的合力。
“希望每扇家门后温情满溢、暴力不再。”彭静说。
一部不断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让妇女的获得感更可持续、更有保障
近年来,对于性别平等议题,社会公众持续关切,消除针对女性的偏见、歧视、暴力已成为我国社会的共识。然而,促进性别平等、构建女性友好的社会环境,仍然任重道远——“只招男不招女”的就业歧视依然存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封建女德说教风气不时蔓延,职场性骚扰也时有发生。
妇女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伟大力量。妇女的地位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程度。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现行法律中,“歧视妇女”的定义尚不够明确,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尚不够全面。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提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多位受访者都向记者表示,这些都与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接轨,填补了立法空白,是推动宪法中女性权益落地落实的基础。
法律是抽象的,也是现实的。近年来,随着就业形态的丰富,“职场女性”的权益保护,一直备受关注。“在国家鼓励生育、降低生育成本的大背景下,女性的生育权和生育意愿更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在黄绮看来,尊重女性,尊重生育,不仅关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亦关乎民族未来、人类延续。全社会都应从这一高度充分认识女性生育的重要性,积极为女性生育及家庭和谐营造更为友好的工作环境、社会环境。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让两性承担共同的家庭责任、享有公平的机会,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关键。在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首先需要破除性别的刻板印象。黄绮说,尽管社会一直向前发展,观念也更新了一代又一代,但“男主外女主内”“谁赚钱多谁就不用做家务不用带孩子”“事业有成的女性必定难以平衡家庭”等传统观念依旧存在,甚至在一些人思想中“根深蒂固”。
传统观念的改变是一个长期工程。去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倡导夫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配合,共同承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子女、料理家务等家庭责任,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多个地方也相继推出相关文件,在共同履行家庭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黄绮说,许多人对“男主外,女主内”的理解就是家务事归女方,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当下,我们正在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在黄绮看来,在这个“社会”中不应只有女性,男性与女性都应参与其中。在家庭中、在工作上,无论是在“内”还是在“外”,达成的共识越多,这个友好型社会也才能越早来到我们身边。
从法条走入现实生活,是一个繁复的过程。法律究竟多大程度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被应用,这是同为律师的彭静和黄绮最为关注的。她们共同期待,一部不断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让妇女的获得感更可持续、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