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平台寄卖被“捡漏” 重大失误“可撤销”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01月31日   第 12 版)

本报记者 徐艳红

新闻事件:

1月6日,杨先生在“得物”App寄售一个路易威登(LV)包包,不慎将15999元的价格标成了1599元。尽管杨先生在发现价格输错后立即决定改价,但包包已经被人秒拍。“我是9时14分出价的,包包9时14分29秒就被拍走了。”随后,杨先生多次联系“得物”客服申请撤销订单,无果。“得物”平台之后多次联系买家沟通追回商品,无果。

在平台上,当卖家出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平台会有弹窗提醒卖家,请卖家确认出价是否正确,卖家确认点击按钮“继续出价”后,方能出价成功。杨先生表示,当时着急没看清楚,据客服说有提醒。“这个包的售价是经卖家再次确认后,被买家成功拍下,产生真实交易形成订单,平台无权干预。”得物相关负责人表示。

类似的事情在其他电商平台也曾发生,那么,事情还有挽回余地吗?合同能否撤销?撤销之后各方的义务又有哪些?

如何界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该事件中,卖家“标错”价格,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友军表示,依据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杨先生在“得物”平台上表明其要出售LV包包的意愿并明确标价,可以认定为要约;而买受人“秒拍”提交订单成功,就是承诺。因此,双方以买卖包包为内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了。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翔宇称,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事件中,“得物”作为合法的销售平台,杨先生在该平台就其物品进行标价出售,视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要约,而买家接受标价并提交订单成功视为邀请,除有特殊规定情形外,上述的要约邀请达成合意,即视为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无需重复订立书面合同。

买卖合同成立后,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

一般来说,为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电子商务经营者负有真实、准确披露商品信息的义务,往往不会因经营者一方主张标价错误而轻易撤销。但是,在这一买卖过程中,存在一个合同可撤销的事由。民法典总则编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周友军解释,这一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在实施订立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时,其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重大误解。在本事件中,杨先生标错价格,属于对价格产生了错误认识,他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依据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杨先生可以在知道标错价之日起的9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他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张翔宇说,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公平”“诚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均应遵循的交易原则。消费者支付价款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应与价款价值对等。为此,依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如果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撤销买卖合同。

张翔宇表示,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是法律层面两种不同的概念,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相互掺杂。本事件中,如果不存在恶意营销等特殊情况,卖方所出售商品若通过统计交易数据、商品的普遍标价以及大众对商品品牌的认知,证实交易价格与正常的市场价格相差悬殊,存在价格标示错误情形的,卖方可以交易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价格、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事件按重大误解处理更符合法律规定,更能够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合同撤销后,当事各方应负哪些义务?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因此,案涉当事人可以收集案件材料,向相关裁决机关提请撤销合同。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有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事件,张翔宇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一旦撤销后,如果买方已取得财产,应当依法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而获得购物款的卖方,应当及时返还买方的商品购物款项。存在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周友军说,依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得物”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得物”平台在上述以包包买卖为内容的合同中,并非合同当事人。当然,“得物”平台与卖家之间也存在合同关系,此种合同为委托合同,即为他人处理事务的合同。“得物”平台有对物品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是真品的义务,并对卖家出价异常作出提示。杨先生报价时,平台就价格异常作出过提示,事情发生后,平台也愿意为卖家行使合同撤销权提供支持和帮助,这些都是平台履行合同义务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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