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预处罚是善意文明执行的生动体现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02月14日   第 12 版)

作者:徐小飞

据报道,陕西某法院日前向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董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若逾期未履行义务,将对其实施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在预处罚措施的强大威慑下,董某当场具结悔过,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全部义务,而法院也没有对其进行正式处罚。

近年来,人民法院全力攻坚,基本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但执行难问题并未根绝,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履行的情形不在少数。但执行并非是“零和博弈”的司法活动,在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利的同时,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执行法院和干警可以通过沟通协调、释法明理、利益平衡、统筹部署等工作,兼顾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比如说,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强制执行时,要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处罚不是目的,处罚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排除对执行的妨碍,促进执行目的有效实现。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在依法处罚之前,根据案件性质、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等不同程度,可以先向其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的,再对其进行处罚。

预处罚是以预留空间的方式,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发出的惩罚措施,具有“惩戒预警”的作用,是一种善意提醒。预处罚有利于减少激烈对抗,消弭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要求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树立“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善意文明执行”的内涵作出阐释。“善意文明执行”作为一项民事执行基本理念,贯穿于执行的始终。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具有解决纠纷和实现债权的双重属性。预处罚制度蕴含宽限、和缓、妥当等现代执行理念,是善意文明执行的生动体现。预处罚制度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预处罚的实施,有利于统筹兼顾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的整体利益,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预处罚,既达到打击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又寓教于执,给违法者一个改正的机会,做到惩戒性、教育性、灵活性相结合。

众所周知,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抗性较强,有时候会引发矛盾激化。执行是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阶段,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预处罚制度注重司法效益,有利于降低执行成本,并将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预处罚的实施有可能改变强制执行的内容和方式,减轻或消除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程度,取得双赢甚至多赢的结果。

预处罚并非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要防范预处罚成为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借口,在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实质处罚,以维护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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