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李某在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少儿编程课,于2019年12月22日与该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支付课程费17050元。受多种原因影响,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停课,不能再提供培训,李某要求退还剩余未履行的课程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历下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李某课程费10123元。
一般而言,预付消费模式是一个长期的继续性合同,有的履行期限长达数年,在这期间,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的客观情况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消费者到外地工作生活,或者经营者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都可能要求将预付卡内的余额退回。办卡容易退卡难,相较于经营者“卷款跑路”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退费时遭遇经营者提出的种种苛刻限制条件同样不容忽视。
现实中,经营者往往以预付卡“一经办理,概不退卡”等格式条款为借口不予退款,或者以其拥有“最终解释权”,要求消费者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和退卡手续费等各种理由阻却消费者退卡。这使得消费者不论是因自身原因,还是因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不能,都难以主张预付卡退款。
预付卡退费,不能任由经营者自说自话。预付卡退费怎么退、退多少,应根据双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履行。说到底,在预付卡消费活动中,经营者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其对预付卡并无“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违市场交易中的公平原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对于预付消费中的格式条款,除了应当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外,对有争议的条款还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出现违约情况,应当无条件退回预付卡内余额。如果是因消费者个人主观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卡内余额的,消费者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比例一般不能超过20%。
去年,韩女士在北京朝阳区大望路一家健身会所买了48节私教课,每节400元,付款金额为19200元。她想把剩余的8节课退掉,却遇到了奇葩事。“要退回3200元私教课的钱,需要交纳5760元的手续费,相当于倒贴2560元。”想退掉没上完的8节课,一分钱没要回来,还要倒贴几千元,这突破了人们的心理底线,颠覆了许多人的认知,着实让人吃惊不已,引起社会舆论哗然。
预付卡退费难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引起足够重视并加强监管力度,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促进预付消费模式健康、有序发展,让预付卡退费不再成为“老大难”问题。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和经营者口头宣传,如果遭遇预付卡退费难问题,可以先行与经营者协商,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消协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