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的31条举措,为民营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强大动力。其中第16条指出: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民营企业在模式创新、技术攻关上具有独特优势,理应获得平等机会,并让这种优势转化为推动科技进步的生产力。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强国战略,强化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的引领支撑作用,建议:
引导企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开展研发。围绕科技创新政策、科技重大专项等定期举办政府与企业间的交流研讨,提高企业参与度;健全科技创新政策的企业咨询制度,提升企业在科技创新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进一步明确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企业参与是必要环节;扭转多年来企业科研人员在重大攻关项目和科技决策专家组中所占比重低、话语权和研发主导权弱的局面。
激励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研发投入主体。进一步落实好“揭榜挂帅”制度,不应把企业盈利增长作为考量条件,不应把行业代码、固定资产投入等设置为科技创新评价的门槛和依据;对研发投入强度高且创新产出突出的企业、企业主导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或创新合作平台,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强化企业研发投入激励;设立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金,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成果转化的融资成本,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积极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给予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的保险补偿和金融激励。
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高校科研院所协同科研组织机制。企业以科技创新项目为牵引,创新企业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模式,如联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共同组建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全方位、多层次产学研合作攻关,充分发挥科技型民营企业敏锐把握市场需求的优势,把创新更有效地转化为新产品、新项目和新产业;建立科研人才流通机制,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才资源优势,如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优秀年轻科研人才企业实践锻炼,硕士、博士、博士后企业实习锻炼机制,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政策,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提供良好平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