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学术家园

推进版权文化传承传播

——从苏轼看我国宋代版权文化

孙宝林 于梦晓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09月11日   第 10 版)

◀宋《东都事略》,宋绍熙时期初刻于四川眉山,是书系纪传体北宋史,共一百三十卷。图为清康熙振鹭堂影宋刊本。

▲眉山三苏祠博物馆南堂东坡书院

苏轼是中华文化史上的杰出代表人物,诗词书画皆造诣深厚。据相关统计,苏轼流传至今的诗文作品多达7000余篇,风格豁达旷远、富于哲思、意蕴久远,各类体裁无一不丰、无一不工。苏轼与其父苏洵、其弟苏辙并称“三苏”。三杰同出一门,文思映照古今。“三苏”成为中华文化史上的一段佳话,由父子3人故居改建的“三苏祠”,坐落于其家乡四川眉山。习近平总书记在实地考察时讲道:“一滴水可以见太阳,一个三苏祠可以看出我们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我们说要坚定文化自信,中国有‘三苏’,这就是一个重要例证。”

宋代是我国古代精神文化生活发展的高峰。眉山就在这座高峰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刻印记忆。以成都和眉山为代表的蜀刻,与浙刻、闽刻并立,是宋代全国性的书籍刻印中心。印刷有版,版上生权。印刷出版不仅推动了眉山文教兴盛、人才辈出,而且催生了宋代版权思想和版权文化的萌发。宋代古籍《东都事略》牌记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这是迄今可见世界范围内最早的版权声明,是“版权源于中国、成于世界”的有力印证。透过苏轼的生平轨迹和版权主张,我们跨越历史千年,一观宋代的版权文化。

从《钱塘集》看盗印翻刻

熙攘繁荣的宋代城市孕育了兴盛的刊刻出版业。苏轼曾感叹当时诸子百家之书竞相刊行,多且易得。但这也从另一方面为盗印翻刻的孳生提供了条件。作为宋代当之无愧的爆款苏轼作品未能幸免,盗印之书对其诗文随意编排、多有错漏,严重损害了苏轼的作品完整权和人身权,还成为“乌台诗案”中推波助澜的一环。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苏轼因诗文讥讽获罪,罗织罪名的重要物证是当时已刊行于世的《钱塘集》,其流行盛况被政敌舒亶描述为“小则镂版,大则刻石,传播中外”。但事实上,这本所谓的苏轼文集从编纂到问世都完全未经作者本人的授意应允,完全是好事逐利之人自行搜集苏轼诗作刊刻付梓。据学者考证,苏轼被私纂盗印的文集曾多达20余种,除《钱塘集》外,还包括《眉山集》《东坡集》《大苏小集》等繁多名类。甚至多有印本流传至当时的域外之地。这也佐证了舒亶笔下的“传播中外”所言不虚。

当时,翻印市面上已有文集也是盗版的主要形式之一。如闽地建安有多家书坊商家,曾将风行一时的苏轼文集依原版摹刻,衍生出名称有别但版式皆同的若干版本,以达到广销逐利的目的。此外,侵犯作者版权还表现为假冠他人姓名出版作品。如宋代理学家邵雍之子邵伯温就曾假借苏轼之父苏洵的名义,作《辨奸论》刊行于世,攻击王安石变法新政,并导致苏洵声誉无端遭受损害。

从“欲毁其板”看版权观念

面对一时无法禁绝的盗版翻刻行径,维权护权的版权思想观念开始萌发,不同阶层的诉求各有侧重。士人阶层受到传统义利观的影响,普遍以立德、立功、立言“三立”为人生重要追求,对诗词创作苦心孤诣、精益求精,正如苏轼诗中云“著书不复窥园葵”,而对于作品能够给其带来的经济收益则态度淡然。因此,苏轼在与友人的信件中多次明确表示,其深恶痛绝之处在于书商因逐利而篡改作品、真伪杂糅,直言“欲毁其板”,以停止此类严重损害自身名誉的私印文集继续传播。但苏轼从未提及惩治不法书商以获得经济赔偿,体现了我国古代文人“重名轻利”的价值观念。

与之相比,商人与手工业者更重视书籍复制发行的财产权利。从下面一个小故事中可窥见宋代刻印畅销书籍的收益情况。曾有一姓名为李仲宁的刻工,拒绝镌刻元祐党人碑,因其曾依靠镂刻苏轼、黄庭坚的文词而摆脱贫困,心存感激,于是不忍下手不法翻刻。一名刻工尚能凭借雕刻文人大家之作而获得温饱,书商获利之丰厚就更可想而知了。因此,如何招徕顾客、稳定客源、避免市场为盗印书籍所抢占,就成了商贾阶层保护版权的重点。

从官文与牌记看版权保护措施

无论是儒学经典、历书律法、科举教辅,还是文论集萃、诗韵英华,众多印本书籍,上系国计民生大事,下系书坊衣食生存,都需获得版权保护,避免剽窃盗刻。版权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我国自宋代起就已形成两条主要路径:一是以官方文告保护版权,二是利用牌记宣示版权。这两类举措在历朝历代都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是事实存在的版权保护现象。

苏轼曾表示意欲毁掉盗印的雕版。在宋代若想达成这一诉求可上陈官府,请求发布文告对盗印者“追板劈毁,断罪施行”。官方机构如国子监在新修经义典籍时,也会公告四方禁止私印。鉴于当时的建阳等地盗印不绝,一些外埠禁约盗版的榜文还会被移送至福建当地,以期获得协同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利用官文禁约书坊翻版不仅仅针对印刷出版者,作者同样可以借此维护凝结于书籍之上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牌记是我国印刷古籍特有的标记。宋人常利用这与正文迥然有别的独立单元,刊印版权标记与声明。一些古籍的牌记中,会详细注明书坊名称与具体位置,这不仅可以进一步明确原版刊行者,以防翻印混淆,还利于口口相传,形成品牌声誉,更可引导读者直接上门选购。如宋代绍兴年间临安荣六郎刻《抱朴子》牌记,先表明书坊前身是“东京大相国寺东荣六郎家”,又告知当下地址为“临安府中瓦南街东”。部分牌记还会注明已上报官府存案,如《东都事略》中的“已申上司”,既可自证为原版,又可警示已与官方强制措施结合。还有牌记会设计融入图形化元素,构成近似“品牌商标”的符号标记,如隆兴年间钱塘王叔边所刻《前汉书》《后汉书》,在牌记上下边栏之内印有空心圆圈及鱼尾花边,文雅优美、引人注目,以示正版。

为强化震慑与保护效果,牌记所涉内容并不局限于一个方面。如《东都事略》牌记就同时含有上呈官府备案、明文禁止翻刻两方面内容。又如宋代睦亲坊陈宅所刻牌记为“临安府棚北大街睦亲坊南陈宅刊印”,除详细标明书坊具体地之外,还一并将牌记最后的“印”字末笔加长弯折,进行图形化艺术处理以做标记,也为版本鉴定提供了佐证。

我们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文化自信,从历史自觉和历史自信出发,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坚守马克思主义,守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脉。拂去沉积在千年版权文化史上的尘埃,从千年看中国版权,不断推进版权文化传承传播,为文化繁荣发展和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贡献版权力量。

(作者孙宝林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于梦晓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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