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注意“出国热”背后的法律风险

高艺林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10月17日   第 12 版)

出国机构人去楼空 留学费用竹篮打水

基本案情:

韩某冒充留学机构工作人员,以帮助刘某、冯某的孩子办理出国留学为名,骗取两人171万元。韩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以挥霍。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韩某向刘某退赔人民币1万元、向冯某退赔人民币170万元。

法官释法:

办理出国留学时,要树立防骗意识。一是正规渠道不可少。若想出国留学,不要轻信个人的噱头,一定要通过正规的留学机构。可以先自行查询该机构的公示信息,若是看到经营异常、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等标记时务必谨慎选择。二是盲目缴费不可取。一定在充分了解出国留学流程和相关信息后再决定是否办理出国业务。尤其是在仅有工作人员许诺的情况下,更不要轻易转账。三是留存证据很重要。订立书面的出国留学合同必不可少,合同条款需仔细研读,缴费记录要小心留存,沟通过程中的通话录音、视频资料、文字信息等皆可作为证据提交。

诚信履约很重要 合同条款要看好

基本案情:

许某与某公司签订《出国留学名校保录取合同》,约定该公司为许某提供留学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奖学金申请手续、协助办理签证以及确保许某被指定学校录取等服务,许某则有权了解服务进度,要求该公司及时完成服务事项;且该公司需要许某配合时,许某应及时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和文件,许某向该公司支付定金14.474万元,许某在该校注册成功后再支付34万元;该公司应在3月1日前为许某拿到指定学校的有效入学通知书,超期则退还定金。合同实际履行中,该公司要求许某提交视频且及时就视频中存在的问题向许某反馈沟通,许某重新录制后,该公司工作人员未能继续办理留学申请。现许某起诉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已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面试视频文件,该公司未能按约办理留学申请手续,且该公司明知许某未被指定学校录取应当退还定金的后果,所以依照合同条款,该公司应向许某返还定金14.474万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因双方在合同中就退还定金问题有特殊约定,故从其约定,最终只退还了定金。实际上,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现实生活中,“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其背后的法律含义天差地别。二者的具体区别如下:一是定义不同。定金指在合同订立之前支付一定金钱作为担保,一般可称为保证金。例如,现实生活中,购车或购房时通常需要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若购车或购房人违反约定或反悔不购买则该笔保证金不予退回;若出售人违反约定则购车人或购房人可获得双倍保证金数额的赔偿。订金一般是指买家交付的意向金或预付款,系一种单方行为,并不具有担保的性质。买方和卖方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都不会出现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即交纳的订金可以予以退还。二是适用范围不同。作为担保方式的定金可适用于多种合同中,并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可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相较之下,订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给付订金的一方只能是买方。三是作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后,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守约方可在此基础上得到一定经济赔偿。而在给付订金的情况下,即使一方违约或者合同解除的情形,订金收取方仍需要退还订金给支付方。四是收取的金额不同。定金的金额需要由当事人来约定,但是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其上限为合同标的物价格的20%,超出规定的金额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而订金则由双方约定,法律并未对此有限制性规定。五是功能不同。定金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订金不具有担保功能。定金收取方违约,需要双倍赔偿定金金额;订金收取方若违约,其直接退回订金即可。所以,大家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明确自己交纳的钱款性质是定金还是订金,并仔细审阅合同内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了解相应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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