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运用法治方式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专题调研组赴内蒙古自治区调研,看到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让“塞外明珠”重现光彩;乌兰布和沙漠科技加持防沙治沙用沙昔日“沙窝”变“金窝”;河套“智慧灌区”建设让黄河成为百姓的幸福河。
同时调研也发现,三北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长期分属环境与资源不同部门,大部分自然保护地管理没有专门行政执法队伍,环境资源审判和公益诉讼的社会效应还需扩大,环境资源治理现代化水平有待提高。为此建议:
完善生态文明相关法律制度。推动立法模式向系统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共进转变。推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家公园法”等综合性法律起草,探索向“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治理的转变,明确综合管理部门和各方权责范围。尽快制订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地方立法。
提升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能力。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理顺执法体制,优化综合执法机制,明确执法权限,建强执法队伍,强化科技化手段。更新执法理念,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推动建立跨区域联防、联动、联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作机制。研究制定行刑衔接机制,统一鉴定评估标准。推进专门公益诉讼立法。探索推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
推动治理模式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治理,推进高水平监管。加强审计监督,规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根据立法调整增加用于自然保护地的资金项目;允许地方农业节水指标用于生态修复;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