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民营周刊

为“新业态”劳动者撑起就业权益保障

——天津市政协开展专题调研提出针对性建议

本报记者 张原 李宁馨 通讯员 魏天权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11月10日   第 05 版)

日前,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张金英带领部分党外委员,围绕“促进新业态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委员们实地考察了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天津全市在促进新业态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方面取得的成效,并就如何更好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进行深入交流探讨。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遇到阻碍,一个重要原因是新就业形态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不具有刚性约束劳动关系,兼具复杂性和灵活性,相关权益保障无法覆盖全部劳动情形,保障缺乏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出现许多新问题。”对此,天津市政协委员、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副总裁(副主任)迟建敏提出,要不断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完善法律法规,积极提炼总结兄弟省市已有规范性文件和实践中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和权益保障的好经验好做法,关注工伤保险和集体协商等保障形式,适时将其上升为法律。

在天津市政协委员,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李克强看来,新业态劳动者就业是当前人力市场一个突出问题,既有理论问题,也有现实问题。传统的劳动法理论与实践无法有效覆盖新业态劳动市场的现实情况,对于劳动关系认定及工伤认定等焦点问题,套用现行政策和法律,有时难以解决,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过程中也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劳动法的本质要求是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兼顾企业利益,另外还有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价值导向就业导向作用。新业态是否有前途,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是否得到国家鼓励,劳动法在其中也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所以需要统筹考虑。

“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要有充分的制度保障、实施细则和运行机制。除要科学合理,更要最大限度减少出现法律界定中的模糊地带或伸缩幅度较大的判定依据,要精准合理,减少漏洞。”天津市政协委员,民革市委会常委、南开区司法局副局长郑涛认为,针对目前存在的认定劳动关系难等问题,要本着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在确实对从业者造成伤害等有后续影响的劳动纠纷中,对从业者给予适当的倾斜。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已成为我国当前以及未来劳动力市场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委员们表示,中共二十大提出“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根本遵循。作为政协委员,要按照中央部署,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作用,就加强政府监管、形成各方合力、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探索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等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协商议政,为更好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贡献智慧和力量。

“互联网、大数据、移动支付等数字信息技术的全面普及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我国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在促进就业数量增长的同时,也衍生出了大量的新职业、新岗位等新的就业形态。”张金英提出,既要看到平台经济催生出许多经济增长点的优势,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承担规则,保障支撑平台经济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避免对平台经济造成冲击,又要持续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特别是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基本权益的保障,实现对平台经济的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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