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全职太太离婚主张家庭劳动补偿获支持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12月26日   第 12 版)

以案说法: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操持家务,没有外出工作。2018年,双方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2020年10月,陈先生在两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他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因婚后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孩子,陈先生除了上班,家庭事务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认为如果离婚,除分割财产外,陈先生还应赔偿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包括家庭劳动补偿金,共计16万元。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支付孩子抚养费。同时,判决除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外,还责令男方支付女方家务劳动补偿费5万元。

法律评析:

这是民法典实施后第一起“家庭劳动补偿”案。过去的离婚诉讼中,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主要是考虑现存的有形财产价值,不考虑家务劳动本身。其实,家务劳动对于家庭具有无形财产价值,比如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无法体现出来。

在已经被废止的婚姻法中,也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却要求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很少有人在婚前设定这样一个协议,使得这条规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取消了婚前有协议的前提条件;二是扩大了家务劳动的补偿范围。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也是本案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本案判决补偿5万元似乎太少。主审法官阐述了本案判决家务劳动补偿金额所考量的几方面因素,包括: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这个数额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结果。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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