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提升政治协商效能”。人民政协要提高深度协商互动议事效能,优化协商议事机制,实现人民政协协商议事可操作、可观察、可评估,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保证深度协商互动议事正确的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协商最本质的特征,是牢牢把握政治协商工作政治方向第一位的要求。《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职责,提出建立系统化、多部门的参与机制。我们党依托《条例》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领导和支持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政治协商效能发挥的堵点、弱点。比如,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探索,各地“有事好商量”的协商议事工作机制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形成了中国式民主的地方协商治理模式。我们有理由期待,人民政协深度协商互动议事通过平等对话、公开讨论的协商议事形式,有利于增进人们对现实问题的了解,有利于增强对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的政治认同,体现人民政协以协商聚共识、以共识固团结,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理念。
提升深度协商互动议事效能的关键点。要提升协商议事过程的公开性。《条例》第四章规定政治协商活动筹备、第五章规定政治协商活动开展,表明政治协商是严肃郑重的公共政治过程。提升协商议事过程的公开性,首先表现为协商议题的公开。其次是建设好公共平台。协商议事过程的公开,还表现为过程中的交流、辩论、对话在公开的共同平台上进行。第三,在协商议事过程中,至为重要的是信息的公开。获取真实、广泛和详细的信息是协商主体知情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参与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最后,协商议事的公开性还表现为协商的共识和最终决策的作出都应该向协商的参与者和社会公众公开。
要提升协商议事程序的交互性。《条例》规定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的原则。协商议事的过程是逐步形成共识的过程,这种过程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过程,而呈现出一种动态的交互状态以解决分歧的程序原则。首先,增加协商议事互信互动程序设计。中国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和”,达到和谐而又不失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其次,增加协商议事主体之间信息和观点的传递、交流和回馈的互动性。共识的形成主要是促进各自原有观点和偏好的转向,使得各自的观点趋向于一致的过程,所以作为协商议事的参与者,他们能在互动过程中根据他人的立场而调整自己的判断、偏好和观点,这种互动依靠说服、说理而不是强制、控制;最后,增加协商议事追求公共利益(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根据以上关键点设计程序机制,包括讨论、协商、妥协、反馈等步骤并反复循环论证,使参与者平等、理性地对待自己和他人的观点,最后达成共识,提升深度协商互动议事效能。
优化深度协商互动议事效能的机制。《条例》对政治协商的原则、方式、领导和职责以及政治协商对象和内容进行了细化。应立足本地实际,将协商前、协商中、协商后三个阶段紧密衔接,形成协商主体、内容和程序的整体合力,探索优化具有可操作性的议事效能机制。
一是制定协商议事计划的程序。根据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来确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事务,政协还可以采用网络协商的方式,尝试建立社会舆情分析中心,对一些地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协商交流,引导各界人士合理地表达诉求,拓宽协商议事渠道。二是做好协商议事准备的程序。党政部门要提前把协商材料送交政协和有关参与者,政协及有关组织要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三是组织协商会议的程序。丰富协商议事形式,制定协商议事程序实施细则。只有程序完备、规范,才能保证协商议事的质量。四是汇总与报送协商议事成果的程序。在协商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协商结果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五是办理与反馈协商议事成果的程序。建立协商议事活动督办落实制度,由党委相关部门牵头,加大检查督办工作力度,检查、考核对协商成果的办理、反馈情况。承办单位向地方政协反馈办理进度等具体情况,明确办理的时限要求,明确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的程序等。党委、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协商的程序和协商议事成果办理情况,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作者系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山东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