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这是正在热映的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中让观众津津乐道的经典台词,也是国内首部聚焦“正当防卫”议题的法治题材影片。据灯塔专业版数据显示,截至2月18日,《第二十条》实时票房已突破14亿。
《第二十条》指的是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众所周知,“正当防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个争议性较大的司法难题,因种种原因导致这一条款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较好的适用,因此它也被称为“沉睡条款”。这也是2017年“于欢辱母案”和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的原因所在。
该条款为何“沉睡”?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法与不法的边界是什么?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什么是互殴,什么是故意伤害?本报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政协委员、民盟黑龙江省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冯传江,请他谈谈这个问题。
正当防卫条款缘何成了“沉睡条款”
“电影《第二十条》中交织着三个案件,通过对公交车司机张贵生见义勇为案、校园霸凌韩雨辰见义勇为案及王永强正当防卫案的叙述,潜移默化地对观众进行价值观引导和法治意识建构,让民众更坚定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且在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的行为!”冯传江对该部电影做出了高度评价,他称,电影通过对刑法第二十条的阐释,已经彻底唤醒了该条款,并将正当防卫的法治理念根植于人民群众的心中。
冯传江说,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就是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及意图条件。起因条件必须是维护法律保护的合法法益,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制止的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作为行为等;但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可以是无刑事责任的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的人),而且不法行为被制止后,就不能再继续实施防卫行为;防卫行为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时,要具有保护法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其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冯传江介绍,正当防卫条款之所以“沉睡”,除了刑法第二十条本身原则性强、概念抽象外,涉及到正当防卫案件的事实、证据都比较复杂,相当部分的案件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认定存在缺少证据和取证难等问题,而且在正当防卫案件中受到伤害的侵害人或家属,通常会采取一系列过激行为来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要求追究防卫人的刑责),这不但增加了上访压力和负面舆情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司法人员也担心背负枉法办案和造成正当防卫权利滥用的嫌疑。同时,司法人员也受到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不敢轻易适用该条款审理案件和纠正此类冤案。
冯传江表示,实际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该条款的“沉睡”,说明我们还没有充分掌握立法精神,还没能做到全面保障公民权益并鼓励公民正确行使权利。
对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还没做到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也没能坚决依法认定。这就导致一段时间以来,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了“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致使“法向不法让步”等违反法治精神建设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正确认定也是实践的一个难点。如影片中,在检察院联席会上,就有检察官提出,王永强用剪刀捅杀刘文经时,是在刘文经强奸王永强老婆结束之后,不存在制止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从而认为王永强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对此,冯传江称,这位检察官的想法也是大多数人的共同认知,但没能立足王永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没能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也没有充分考虑到王永强当时的窘迫状态和紧张心理,而是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旁观者的冷静理性、客观理智的标准去评判该事件,这显然是违反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原则。
刘文经打开套在王永强脖子上的链子锁之前,已经明确告知王永强,他会继续骚扰王永强老婆,要以这种暴力方式来代替偿还向刘文经借出的高利贷,因此,这次的不法侵害应认为是暂时中断,刘文经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所以,应当认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行为目的成为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分水岭
电影中,王永强案件的协办检察官韩明为了说服该案的主办检察官吕玲玲,拿出历年来的类似案件都被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判决结果,希望吕玲玲也能尽快以故意伤害罪公诉王永强案。那么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哪里?
冯传江说,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行为或者排除危险,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不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而故意伤害是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损害,但仍然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行为。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是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而故意伤害则是以伤害他人为目的,很显然,行为目的成为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分水岭。
当然,在一些案件中,也确实存在防卫人防卫过当和防卫不适时情形,以及受泄愤或复仇情绪影响而做出的事后防卫行为。冯传江表示,这就致使一部分案件,开始时是正当防卫,后来却演变成了故意伤害,屠龙者最后成了恶龙,这种情况真的让人扼腕叹息。
然而,“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在我们捍卫“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的法治精神的同时,也要防止正当防卫权利被滥用或被利用,要做到充分保障全体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
“沉睡条款”逐渐被激活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几起适用正当防卫条款判决的案件,除昆山反杀案外,还有福建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案、杭州盛春平案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正当防卫案件的依法准确处理。冯传江表示,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培育良好社会风尚的具体表现,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
另外,正当防卫条款的被唤醒也回应了社会关切,体现了司法担当和温度。如今正当防卫的案件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针对正当防卫问题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案例形式进一步阐明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为彻底唤醒刑法第二十条这个“沉睡条款”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也最终促成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仅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增多,还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既守护公平正义,又弘扬美德善行,为最终实现‘法、理、情’的统一,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冯传江说。
同时,对于正当防卫,冯传江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对该法条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进一步释明正当防卫“可以保护的其他权利、正在进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含义。
同时,冯传江建议最高检每年发布针对正当防卫问题的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地方检察院和法院也应该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案件的处理情况,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此外,建议通过新闻媒体、普法宣传和法律论坛、征文等活动,积极正面宣传正当防卫行为,鼓励人民群众的见义勇为行为,进一步加大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同时社会各界也要发挥广泛监督作用,坚决杜绝假借正当防卫逃避法律制裁的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以及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
冯传江说,“《第二十条》通过荧屏对刑法第二十条的艺术阐释,将会彻底唤醒该条款,并让正当防卫的法治理念根植在民众心中”。他还说,看过电影之后,他耳边一再回响那句经典台词——“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