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涓涓,波光潋滟;绿树小花,夹岸而生;清风袭来,花香阵阵。”全国“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水利厅厅长、致公党福建省委会副主委叶敏向记者描绘了一幅水美生态画卷。
“河长制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的成功实践,为新时代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实现路径。”这些年,叶敏在一线工作和调研中发现,随着河长制工作的深入推进,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地方性法规仍较为粗放等问题逐渐显现,河长制运行的整体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应充实细化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叶敏认为,在国家相关法律中增加规定河长制相关内容,增强相关法律之间的内在统一性,确保河长制在法治轨道上长效、稳定运行。同时,建议制定河长制行政法规《河长制实施条例》,对河长制的组织体系、河长的职权职责及考核机制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让河长制在施行过程中有规可依。
叶敏进一步说,配套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有利于形成较为完整的河长制法律法规系统。“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河长制公众参与制度、跨区域联动制度、河长联席会议制度等。要完善河长的考核评价,强化结果运用,实现河长制考核结果同干部考核任免相结合。要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建立健全河长制内部问责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问责情形并严格责任追究,真正实现‘河长制,河长治’。”他建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