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由各领域分头试点逐步向系统性、全要素的生态综合补偿方向转变,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日益清晰。但是现有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框架还存在一些政策性短板。建议:
完善顶层设计,固化生态保护补偿成功模式和长效机制。尽快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生态保护补偿责任和各生态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明晰不同地区相关领域的补偿任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指导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性的生态保护补偿专门实施细则。
探索构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各领域的职能分配,建立“共同推进”“相互衔接”的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按照一定比例整合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资金,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配合的系统性解决方法。探索“资金补偿”之外的“资源补偿”“技术帮扶”“产业合作”等多元补偿机制,并推动企业参与生态补偿实践,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路径和生态保护补偿新体系。
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将补偿主体与受益主体有机结合,寻求多目标诉求的统一;以结合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系统谋划,探索统筹保护模式;开展基于价值评估的补偿标准制定;建立相对统一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核算方法体系。
优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向,强化生态保护补偿绩效管理。分阶段、分类分档提出不同地区用于改善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资金比例参考值,确保重要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产品产出能力持续增强。以责任落实和政策激励确保地方政府灵活有效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绩效管理闭环体系,强化生态补偿绩效管理。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