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发言摘登

部委介绍情况及回应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4月03日   第 03 版)

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涉外法治各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工程。2023年以来,司法部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立法方面,聚焦经营主体期盼,完善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健全完善营商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审查完成涉营商环境的法律11部、行政法规16部。会同相关单位牵头起草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突出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回应依法保护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等民营企业关切,确保条文务实、管用、操作性强,切实从法律制度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用硬实措施落下来。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或修改企业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更好适应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需求。

执法方面,健全优化涉企行政执法,完善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组织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依法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等问题。推行“综合查一次”等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促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守法和法律服务方面,积极回应经营主体需求,增强涉企服务精准性实效性。提升经营主体设立、变更、迁移、注销全程法律服务质效。加强法治宣传和合规守信指导。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商会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律师作用,开展“律企携手同行”等专项行动。优化公证利企便民服务,切实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涉外法治方面,提升涉外执法司法能力,助力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推进制度衔接。指导地方设立一批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全力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组织实施国际一流律所培育工程,加快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

就委员提出的建议作简要回应。

关于加强立法引领、以法治力量提振信心推动发展等问题,将继续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加强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立法的研究。同时,针对营商环境建设中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更加注重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切实提升立法质效。

关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将抓紧推进修改仲裁法,制定商事调解条例,更好发挥仲裁、商事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关于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评估机制等问题,将强化合法性审查,加强政策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提升法律法规政策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将加大统筹力度,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法治审核把关等作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对于委员的意见建议,回应如下:

一、关于加强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积极参与并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尽快出台,从立法层面系统性、针对性解决民营企业的后顾之忧。二是研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依法否定经营主体利用优势地位与中小微企业签订的显失公平“背靠背条款”。三是尽快出台涉民企内部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国企、民企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行为统一判罚标准。四是制定出台涉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从制度层面着力解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事债务以及多头查封、重复查封、明显超标的查封等问题,严格界定刑事追赃与第三人合法财产的边界。五是深入推进依法公正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产业法治保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跟踪调研,及时明确司法态度,促推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并研究解决与之相关的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等新情况新问题,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三、关于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作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制度作用,清理“僵尸企业”,盘活市场要素资源,同时,充分运用重整和解制度工具,依法拯救陷入流动性危机但仍具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参与并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弥补关联企业破产、中小微企业破产、跨境破产协作以及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化解等规则空白,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形成工作合力。

四、关于持续完善外商投资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统一裁判尺度,简化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域外证据公证认定手续,有效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断增强涉外审判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下一步,将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大力推进涉外审判精品战略,充分彰显平等保护外资的司法态度,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五、关于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成立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并吸纳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入驻,初步形成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下一步,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扩展仲裁范围和国际仲裁功能;推动制定商事调解法,发挥行业协会、商事组织功能作用,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下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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