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积极探索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建设新路径,助推我国全球营商环境排名实现大幅跃升。世界银行最新宜商环境评价指标中,“解决商业纠纷”依然是十分重要的指标之一。在涉外商事领域,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仲裁、调解等非诉讼解纷方式。我国积极主动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着力构建了国际商事纠纷专业化、便利化、多元化的解纷方式。
但同时也发现,我国在适用仲裁、调解等国际通行解纷方式方面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有待完善,因缺乏国际商事调解的立法规范,致使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运行、监管及诉调对接流程等尚不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事项有待扩大,现行仲裁法有关国际商事纠纷可仲裁事项的范围较窄,不利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竞争优势的发挥。一站式解纷机制效能未充分发挥,诉讼与非诉讼各环节、各程序之间的衔接有待优化。为此,建议:
加强法律供给。研究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规范或商事调解条例,进一步统一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运行、监管标准和程序以及诉调对接流程,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适度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以当事人有权处分为原则,在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过程中,将与体育、反垄断有关的商事纠纷等纳入调整范围,充分发挥仲裁作为国际通行解纷方式的功能。
加大多元解纷机制的资源整合力度。加强机制内部的资源共享,继续发挥法院的职能优势,支持各类调解组织依法依规开展调处工作。定期发布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报告,规范司法审查程序,促进仲裁健康发展,助力我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