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评论

社交平台岂能“监而不管”

张家铭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5月30日   第 05 版)

近日,有网友在其微博账号上发文表示,国内一款社交平台长期存在所谓“送养孩子”“领养孩子”“贩卖出生证”等违法行为。甚至还有在胎儿未出生时就公开“预定”送养的情况。对此,社交平台公告称,经核查,发现用户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已下架相关评论,并将持续清理违规内容。平台已将举报信息移交相关部门。无独有偶,此前一款短视频平台也因长期存在“软色情”内容被用户举报进行整改。

作为信息传播和公众交流的重要载体,社交平台应当承担起对发布内容的审核义务,构建积极向上的网络氛围,不能放任自流、“监而不管”,更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首先,用户在社交平台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对信息传播的相关规定,对于违法违规信息的传播,社交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根据民法典第1196、1198条以及网信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7、10条之规定,社交平台应当承担起对信息内容的监管责任,承担由于监管疏忽引起不当后果的责任。同时,对于已经发布的内容,涉及到违法犯罪的,社交平台要及时对内容进行删除,并固定证据,移交司法机关,让“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落到实处。

其次,平台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更注重社会效益,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监管需要凭借朴素的价值情感对内容进行初步甄别,对于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应当对其创作者进行告知,并采取流量限制、要求修改、屏蔽等措施,防止其继续传播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社交平台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络素养宣传,通过发布公益广告、开展线上活动等方式,引导用户树立正确的上网观念。

此外,社交平台的自治能力和规范意识也亟待完善。平台应完善事前监管,健全内容审核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平台内容发布公约,为用户发布内容和监管审核提供参考依据;应当注重事中监管,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辨别,确保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道德性,对于违法违规内容进行及时处理。对于存在争议内容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199条之规定,平台还应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真正做到监管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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