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实施以来,各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但仍面临突出问题,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这些突出问题包括:一是部分领域制度规则尚不健全。政务服务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引,各地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要求不同;市场基础制度法治支撑不足,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立法尚在推进,社会信用法治建设滞后;认证资质资格互认缺乏落地举措,未实现跨区域认证结果互认等。二是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现象仍有发生。比如,强制外地企业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配套投资,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区别对待民营企业时有发生,在获取项目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优先选择国有企业倾向明显;部分民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信用记录有限,较国有企业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力度有限等。三是地方传统发展模式不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统计核算制度方面,国家明确规定企业(建筑业除外)在经营地入统,但部分企业在经营地入统积极性偏低,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数据以上级法人单位分配为准,经营地入统有待进一步落实。财税体制方面,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导致税源背离,税收属地化和生产地征收原则不利于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为此,建议:
一、在“立”上下功夫,加快建立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相适应的长效机制。出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指导地方“应当做什么”“严禁做什么”。研究完善统计制度,修订《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授权省级统计部门审批跨市县分支机构视同法人统计。优化调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央地财税分享机制,规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跨区域迁移管理。建立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市场基础制度,出台数据产权分置、交易流通、收益分配等制度,以及公共数据定价配套文件。数字化改革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行政许可办理跨省域“异地同标”。
二、在“破”上下功夫,加力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类规定做法。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聚焦招商引资、招标采购、政企合作等重点领域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地方主动排查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的,予以正面通报。
三、在“融”上下功夫,加速推动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率先融合发展。由于各地区自然禀赋有差异、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差距,如不顾实际盲目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仅起不到预期效果,还有可能导致区域发展进一步失衡。建议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综合授权探索金融机构跨区域展业、建设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探索积累经验。强化重大生产力布局的宏观指导,科学确定各地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挥比较优势,差异化集群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