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这需要对内破除制度约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以及配套性政策;对外推动制度开放,在加强国际规则协调的同时塑造新规则,争取主导权。
对此,建议:
一是深化市场改革,持续提升外资市场准入质效。确保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环境,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仍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应进一步优化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简化准入流程,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吸引外资进入服务业,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措施,鼓励外商投资投向现代服务业等关键领域,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是强化政策支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放宽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深化国际经贸规则对接与制度创新。全面加强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条款在规制、管理、标准方面的对接,加大先行先试和制度集成的力度。
三是构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我国货物进出口规模多年位列世界第一,服务贸易规模多年居世界第二,在数字贸易实践规模上位列世界强国,但在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等数字贸易规则博弈中竞争力较低,处于消极被动地位。3月,网信办出台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为便利数据跨境流动、助力实现数据利用与安全的平衡提供了政策依据。接下来,我国需进一步针对细化场景需求健全数据跨境传输制度,积极融入全球数字合作伙伴关系网络,深入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顶层设计,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话语权的争夺中逐步争取与我国数字贸易相适应的主导地位。
四是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夯实对外开放法治根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之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一大批彰显大国气质、具有鲜明特点的涉外领域法律涤故更新,涉外领域立法纵深大幅拓展。然而,我国涉外法律制度覆盖并不全面。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需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化水平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同时加强产学研合作,建设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在高校开展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硕士研究生培养项目,加速提升国际法理论研究、实践应用及人才培养水平。特别是要加强高校和社科院中的国际法教师和研究人员队伍建设,增加师资数量,增强师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