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民生·人口社保

为个人网络求助扣紧“安全带”

本报记者 赵莹莹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6月27日   第 10 版)

近年来,个人网络求助引发的热点事件时有发生。民政部日前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共同起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多位全国政协委员进行了解读,并对个人网络求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提出了看法与建议。

平台准入“门槛”大幅提升

“自从孩子确诊神经节苷脂贮积症,曾经的平静与美好一下子荡然无存。”红丽说,儿子突发罕见病,打破了全家在甘肃小县城里平静祥和的生活。

3年来,红丽带着儿子在求医问药的道路上往返奔波。期间,她在网络个人求助平台上共计筹集到20万元,让孩子迎来希望,也坚定了全家抵抗病魔的信念与决心。

记者梳理发现,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像红丽这样的个人网络求助现象逐年增多,相关网络服务平台近10年来也呈现规模化发展。

2023年底,修改后的慈善法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募捐平台纳入法律规范,并授权主管部门指定平台、制定相关政策。此次发布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正是基于这一背景。

“相比于传统慈善‘手递手’的求助方式,互联网服务更加高效便捷,能够最大程度地为个人求助或公众帮助他人提供平台与保障。”全国政协委员、中华慈善总会党委书记孙达表示,通过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筹集医疗费用,是帮助困难患者的一种好渠道,但也要看到,个人网络求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某些人有房有车,也通过平台来筹钱看病,有人虚构故事骗取同情,还有诸如善款使用不透明等问题,多次引发负面舆情。”孙达说。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一方面要求筹款平台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一方面再次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

“平台的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对平台有了严格约束,这意味着,平台的准入‘门槛’大幅提升,所承担的责任也更大。”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表示,明确查验义务内容并非易事。例如对车辆房产等,需要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通道。此外,如求助人有财产在他人名下,作为平台,同样没有能力去查验。假若平台因上述原因没有尽到查验义务,是否需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也需进一步研究。

对此,孙达表示,除了依照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条款规定,筹款平台需加大对筹款项目真实性以及求助者财产状况的审查力度外,还要完善对于整个流程的管理和监督,比如和医疗机构合作,将筹集的款项直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对于有诈捐行为的人,孙达认为,目前一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已经实行的“黑名单”制度切实可行,他建议“先在不同平台之间实行‘黑名单’制度,之后扩大到整个公益慈善行业”。

加强规范才能促发展

如何让人们在网络上放心地帮助陌生人?加强监督与管理是普遍共识。

2018年10月,多家互联网众筹平台联合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公约中明确,个人在网络平台申请大病救助时,求助人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要真实、全面、客观地进行说明,包括工资收入、房产、车辆、金融资产、医疗保险等信息。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仅依靠自律远远不够。”孙达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对于求助人的信息,有查验、审核的义务;强调了平台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投诉、举报和纠纷解决途径;细化了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措施,规定了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求助以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行为奠定了法律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审核,人力物力同样需要成本支出。筹款平台可不可以收取管理费?征求意见稿中予以明确,“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收取费用的,应当根据保本或者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项目、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并向社会公开。”

“平台提供筹款服务、履行审核义务,需要一定的运营成本,包括技术维护、审核团队的薪资、平台的推广等,适度收取费用维持正常运营是合理的,但要细化平台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和流程,并严格规范平台的盈利模式,避免出现高额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情况。”张颐武表示,收取管理费用要注意把握好“度”,“保本就是盈亏相抵,但微利的比例是多少,能否支撑平台长久运营,还是需要相对清晰的规定。”

未用完的捐款如何处理?征求意见稿也有明文规定。第十五条即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退回求助人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助资金并退还捐助人。”

“可见,当求助人筹款的目的已经实现或消失时,退还未用完的善款应当成为基本共识。”孙达认为,个人求助发起人以及服务平台的义务是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善款,即将善款用于患者治疗。若患者痊愈或因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这一义务也就宣告结束,受赠人不应继续接受和享有赠与的权利,或者说无权继续占有、使用善款。未用完的善款应退还捐赠人,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退还捐款人的,可将善款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在孙达看来,“退”和“捐”是对未用完的善款最佳的处理方法。但有两个限制:一是要征得捐款人的同意;二是要向社会进行公示。

“只有加强规范才能促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建议建立透明的归还机制。对于多余的捐款,如果捐款目标已经达到或者求助目的已实现,那么剩余的捐款应该优先归还给捐助者。平台要建立专用账户管理未用完的捐款,定期对捐款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公众报告,确保捐款的使用公开透明。平台还可以提供选项,允许捐助者在捐助时选择如何处理多余的捐款。

具体落实仍需进一步细化

“征求意见稿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管理制定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项规定,确保平台运行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皮剑龙说。

他认为首先要明确平台对求助信息真实性审核的具体标准和流程,包括需要提交的文件、审核时限和审核责任等,确保审核过程合法透明。其次,要加强对捐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和监管,要求平台定期更新资金使用报告,并公开相关信息,以便捐助人和社会公众了解资金的具体流向和使用情况。

“此外,还要完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在信息审核、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并增加多种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以增强平台的合规性和诚信度。”皮剑龙表示。

皮剑龙告诉记者:“对于互联网慈善来说,事前需要知道求助者是不是真的身陷困境,事中需要知道善款是不是得到了善用,事后需要知道善款有没有‘余额’,余下的是否得到了妥善处置。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要形成一个‘闭合的环’。”

张颐武对此也表示认同。“具体落实仍需进一步细化。”张颐武认为,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加强管理是必须的,至于如何管理好、让其能够健康持续发展,征求意见稿中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更多地细化、更加周密一些。

“确保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透明度和专业度,需要平台不断提升自身制度建设与治理水平,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的参与,制定出相应的从业规范、设立资质要求等,做到筹款过程透明、收费行为规范,将平台的商业性业务和公共性业务严格分离,建立健全专项审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金审计,严格做好信息披露,做到全过程公示。”孙达表示,这些都是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必修课”与“必答题”。

“要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的落实,为个人网络求助扣紧‘安全带’。”采访中,委员们一致认为,只有对个人、网络服务平台、监管部门的权责义务边界加以明确,才能让社会公众的爱心和善举惠及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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