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洋案的主犯连续拐走两个孩子长达14年,只因没有找到买卖交易证据,最后只以拐骗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遗憾地说。
“不管是拐卖还是拐骗,都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权益,是一种不可饶恕的恶行。即使最后孩子被找到,但拐卖妇女儿童这一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李紫微呼吁,“应提高拐骗妇女儿童罪的最高量刑,或者将‘拐骗罪’与‘拐卖罪’合并为‘拐带罪’,实现罪与罚的统一。”
据李紫微介绍,拐骗儿童罪早在1979年刑法中便有所体现,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样,侵犯的主要法益均为被拐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二者的区别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被拐妇女儿童进行行为上的控制;二是需具备‘出卖’的主观目的。”李紫微说,但是,拐骗儿童罪并没有对主观目的进行限定,该罪名构成要件仅是“通过各种形式使得被拐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李紫微在调研中了解到一起悲剧:家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的苏某因嫉妒心作祟,拐走亲戚家一7岁女童,并在亲戚询问时隐瞒情况。几天后女童生病,苏某将女童遗弃街头。女童被路人发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苏某因拐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苏某因未有效对女童医治并将其遗弃,导致女童医治无效死亡,赔偿女童家属6万元。”李紫微说,“更让女孩家人难以接受的是,苏某在服刑期间被减刑9个月,提前释放。”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在多样化,防范意识也在‘进阶’,对于获取致病致残、交易等证据来说,这是一种挑战。”李紫微表示,尤其是非陌生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更是很难留下交易证据。“对于名为‘送养’实为‘买卖’的犯罪行为,仅因缺少‘买卖’的交易流水,就将其归置于定刑仅有5年的‘拐骗儿童罪’之中,这严重背离了法律本质中的公平原则。”
“保护好妇女儿童权益,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为此,李紫微建议,修改完善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建议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偷盗婴幼儿的、拐骗儿童三人以上的、被拐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超过五年的、使用暴力、胁迫和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等情形的,建议改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以极刑,并处没收财产。”李紫微说。
“此外,可以考虑废除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合并为‘拐带妇女儿童罪’,在量刑上达到统一尺度。”李紫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