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资源整合基础上,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科技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着力破解“案多人少”等难题,用科技力量提升办案质效,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专门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统筹部署各方面各领域改革重点任务,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将改革进行到底的政治定力和坚强决心。司法体制改革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重头戏”,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部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改革成果丰硕,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当前,我们正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挺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紧迫性愈发凸显,然而法治实施体系还存在一些“肠梗阻”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不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实践中,行政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以及牟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歧视性执法、暴力性执法等侵害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问题时有发生,有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政理念。
二是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体系性建设不足。多年来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诉讼爆炸”现象日趋严重,过度依赖司法的纠纷解决模式导致出现“人民群众诉讼需求与司法供给有限的新型矛盾”。虽然近年来我们在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上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多元纠纷化解法治体系尚未建成,难以有效凝聚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三是公众与司法之间缺乏良性互动,影响司法公信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但少数司法人员对现实社会生活疏于了解,不注重倾听民众的呼声,处理案件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导致案件裁判结果社会效果欠佳;同时,一些群众对司法活动不甚了解,仅凭朴素的情感和认知对某些案件进行评判,以致出现与司法人员的专业判断不一致的情形。这种司法与社会公众之间的隔阂,必然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四是数据共享不充分,影响执法司法工作整体质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应用有机结合。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执法司法领域还存在对大数据重视不足、运用不够等问题,特别是“数据孤岛”问题仍未全面破解。此外,受限于不同地区数据共享程度不同,模型换个地方就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难以被大范围地推广应用,既是对已有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影响了办案质效。
针对以上问题,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上下更大功夫。
要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彰显人权司法保障的法治精神。对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加大司法监督力度。重点监督涉企案件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起诉、审判环节的执法司法活动,加大对“小过重罚”等趋利性违法行政处罚的司法监督。同时,对涉案当事人要强化诉讼权利保障,完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便捷的司法救济。
要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多元纠纷化解体系。通过诉讼制度改革以及调处工作机制建设,构建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包括引入民间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家调解、基层组织调解、企业调解等非公权力调解方式,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开展纠纷调处的职权配置与相互协调衔接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凝聚纠纷化解合力。
要拓宽公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组织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参与司法调解、公开听证等辅助性、附属性司法活动,或者以志愿者身份向检察机关反映公益诉讼线索、提供专业咨询以及跟踪评估办案成效等,进一步拓宽公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同时,通过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把普通百姓的生活经验和观念认知带到司法活动中来,增进司法与公众的双向理解,助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加强数据共享,以大数据等先进技术赋能司法工作现代化。在国家层面统筹执法司法大数据的建设、管理、运用,建立执法司法以及社会层面的大数据共享机制,着力开展数字模型司法应用场景体系化建设。在大数据资源整合基础上,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科技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着力破解“案多人少”等难题,用科技力量提升办案质效,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