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地斯有粮,有粮斯有安。如果说粮食安全关系一个国家、民族的生死存亡,保护耕地就是保护其命根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耕地保护的战略举措,随后,中办、国办对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发出通知。为贯彻落实其系统思想和各项举措,我们要创新耕地保护方式,使耕地保护举措成为真“刀”真“枪”。要在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方式创新等方面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和实际行动,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粮食安全保障和物质基础。
我国已经告别短缺经济,但内需不足,结构性矛盾凸显;园区建设已上规模,但土地有效利用不足,非农用地与土地供需的矛盾依然突出;城乡融合发展进入了重要的转折阶段,但农村城市化发展理念的必然趋势,使基础建设占地的矛盾不可避免;经济发展新旧动能的转换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旧的痼疾同样不可能突然消亡,土地“摊大饼”、粗放式利用等后患需要治理的过程。诸如此类,反映到耕地的保护上,既任重道远,又迫在眉睫。这正如“两办”通知所强调指出的,“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没有变,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仍较突出,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任务更加艰巨。”
创新耕地保护理念,为耕地保护创造先决条件。要从“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的高度保护耕地,不搞“摊大饼”粗放式建设、“送地”式建设、“水田种楼”“耕地上山”式建设、“寅吃卯粮”式建设、“先荒后占”式建设、散状占用吞噬式建设、“默许式”建设、先占后批式建设,使耕地保护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全举措、全治理的范畴之中。将耕地保护作为系统工程,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建立群众参与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创新耕地保护制度,为耕地保护提供刚性支撑。完善土地承包基本经营制度,用活耕地的稀缺属性。在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的同时,既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又要设法使土地经营权可以成为活的“资产、资本”,可以抵押、信贷,鼓励经营者增加经营投入,活化“沉睡”资源,具备长期投资收益预期,增强农业投资风险缓冲期,有效抵御自然、市场风险,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和行为选择自觉。同时,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为耕地保护提供有质量保障的“牙齿”。在切实做到数量平衡、质量平衡、产能平衡的同时,实行“区域化”“时序化”“足量化”“目标化”管理,即补量的区域明晰具体、循先补后占的时序安排、可超不缺的足量面积、肥水质量有保障的确定目标,此法可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最后,还需建立党政同责的管理制度,用好“一票否决”机制。根据规定“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严肃问责,终身追责”,使保护耕地、提升质量、占补平衡、粮食安全落到实处。各级党政对本域内耕地数量面积、质量及其动态、粮食安全共负同责,共扛责任制严格考核,共谋保护良策,共创保护实绩。
创新技术保护,使耕地保护在现代技术中“铁面无私”。“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对于“逐级分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通过运用卫星航拍、遥感技术、无人机技术,实行定期、不定期无“干扰”监测,发现乱占耕地则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无缝对接,不留死角,不厚此薄彼。使“蒙式”保护、“口号式”保护、“忽悠式”保护、“报表式”保护、“推诿式”保护无处遁形,使考核指标以科学为基础,以技术为保障,以数据说话为依据,科学、准确、具体、可靠,使考核机制基于真实性、可靠性、常态化、互动化,自律、他律与执法、监察互动,杜绝缓作为、不作为。
创新保护方式,使耕地保护在更高层次上运行。“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探索国家集中垦造耕地定向用于特定项目和地区落实占补平衡机制”。这一提法,鼓励我们未雨绸缪,创造性地运用占补平衡机制。优化国土空间区域布局,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治理,在新的生产力面前,在更好地优化水域流径,更好地化“洪”为利、提升蓄水抗旱能力,分期分批分层建设一批水利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在区域生态治理、遵循自然规律的同时,建设一批优质高效农田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建设现代农业、提升农业发展能力,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保证耕地数量、质量和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
(作者系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