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邀评论员 汤维建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科学性、时代性、人民性、实践性和国际性,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方向。
科学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论,立足于中国丰厚的实践土壤,针对中国的现实问题而形成的具有重大创新性、突破性和发展性的理论和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点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切合中国实际需要的中国之治的指导理论。在承载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内容的“十一个坚持”之中,法治政治方向理论、法治工作布局理论、法治重点任务理论、法治辩证关系理论、法治重要保障理论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问题,形成了结构严谨、系统全面、动静结合的全面依法治国科学理论体系。
时代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理论体系。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法制”改为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改呈现出法治理念上的巨大差异,以人民群众共建共治共享为要义的新型法治形成模式和新型法治运行模式脱颖而出。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并强调“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我们已经进入一个人人自我管理从而实现自律性法治的新时代。
人民性。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思想精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刚刚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被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人民权利的清单外延达到了新的层次、实现了新的跨越。人民性的根本关键在于人权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100-1=0”的“法治公式”给人以深刻的警醒。从要求“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到强调“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彰显的不仅仅是基于人民性的法治以公平正义为最终追求的根本目标,而且也刻画了通向这一崇高目标的基本路径和制度支撑。
实践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扎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沃土所形成的中国之治的法治理论,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向是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阶段性目标是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到21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的法治发展规划了路线图、时间表,擘画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美好蓝图。
国际性。当前,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的征程中,中国的法治经验和法治智慧对现时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和重塑提供了有益的启示。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领域具有越来越广泛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中国走向世界,世界需要中国,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使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进一步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加快涉外法治人才的建设,加强国际法治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创设和创新,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国际法律新秩序提供中国方案,作出中国贡献。
要使目标化为现实的法治成效,一个极其重要的实践依靠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保障,依法治国又反过来要求改善党的领导。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筹推进,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确保党根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并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同步提升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要用法治思维武装各级领导干部。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治、严格按法治的要求和程序行权用权,真正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变成自己的思想自觉、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法治中国的建设才能行稳致远,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方能化为现实。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