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家政服务纠纷谁担责?

本报记者 徐艳红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政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市场需求持续攀升。可老人请保姆照顾,老人却摔伤,家政公司不履行审查义务谁担责?8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关注家政小切口 护航民生大发展”新闻发布会,法官现场“支招”给出答案。

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副庭长相淑朝介绍,该院近3年审理的涉家政类纠纷案件有“三个集中”的特点:一是案由相对集中,多以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二是纠纷原因较为集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合同纠纷中索要工资或侵权纠纷中受伤索赔等问题;三是家政模式较为集中,主要分为员工式和中介式两种模式。相淑朝还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

家政公司对提供居间服务模式中的侵权纠纷不担责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刘某等与崔某、某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崔某至刘某的母亲张某家中照顾张某。2019年5月,张某摔伤,但伤势较轻。后张某再次从床上摔下受伤。6月张某在医院去世。刘某等认为,崔某未尽到相应照看义务,对张某的去世存在过错,故要求崔某、某家政公司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并返还服务费及已支付崔某的工资。崔某辩称其受家政公司的委派已尽到相应义务。家政公司辩称其与刘某等、崔某签订的系居间合同,与崔某不存在劳务或劳动合同关系,且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同意承担责任。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死亡与摔伤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符合颅脑损伤与自身疾病共同导致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病历记载的张某死亡原因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张某的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与摔伤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次,刘某、崔某、某家政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合同》载明该公司为中介公司,其收取中介费用,提供居间服务,崔某工资由刘某直接发放,故家政公司与崔某之间并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刘某与崔某形成雇佣关系。再次,崔某虽对张某摔伤有防范方面的不足。但其不具备一刻不离开张某身边的条件,张某自身疾病容易导致摔伤,不应把摔伤的后果全部归咎于崔某。综上,法院判决崔某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判决崔某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等各项费用。

家政人员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甲方安某与乙方王某、丙方某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安某选择王某作为住家保姆。后王某称工作中安某打她,王某报警随后离开安某家,但尚有部分工资未结清。安某称因为王某在服务期间服务不到位,给安某造成了损失,而且王某称因没服务好所以不要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全面、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家政公司是否负有支付王某劳务费的义务。首先,王某与安某、家政公司之间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载明,约定工资由安某直接支付给王某,家政公司仅是居间服务方,为居间介绍服务人员提供家政服务。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可以认定王某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安某支付王某部分劳务费。

家政公司对未尽到审查义务的侵权纠纷须担责

基本案情:

戴某1经某家政公司介绍与胡某签订《中介式合同》,约定戴某1聘用胡某照顾老人,薪资待遇为月工资3800元,试工期1个月,满后合同自动生效。戴某1支付某家政公司信息服务费800元,胡某支付某家政公司第一个月工资总额20%作为信息服务费。2016年3月,戴某1的亲属戴某2发现胡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虐待老人行为并予以制止,其与胡某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民警将胡某带回派出所询问时发现胡某出现精神状况不正常症状,遂将胡某送往医院治疗。同日,戴某2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戴某2认为某家政公司没有相关执业许可,且没有对胡某情况进行正常上岗资格审查,对戴某2所受伤害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3179.85元并返还已收取的800元服务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将戴某2打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家政公司虽仅提供居间服务,但其应对介绍的人员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审核义务包括是否有传染性疾病、精神健康状况、心理素质、有无治安处罚或犯罪记录等。本案中,某家政公司未对胡某尽到足够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戴某2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家政公司赔偿戴某2各项费用2386元。

结合调研结果,丰台法院给出法律建议:

一是雇主应选择正规家政机构并签署书面合同,明确用工形式及双方权利义务;二是家政公司应注重对家政人员从业资料的形式与实质审查,履行并不断强化岗前培训服务;为家政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减轻自身损失。三是家政从业人员应提前熟知工作内容和要求;对于有特殊照顾要求的服务内容应以文字形式固定于合同中。

2021-08-10 徐艳红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10825.html 1 家政服务纠纷谁担责? 10,825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