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正在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给数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多年来,中国互联网企业大多走的是“免费发展用户,有了用户以后做广告”的商业模式,而不是靠软件自身销售获利,根源是我们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这也导致很多基础性软件、专用软件很少有国内企业研究开发,而主要依靠国外厂商提供,这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只要这些软件受制于人,我们就很难做到数据的安全,也很难做大做强我们的数字经济。
鼓励软件的研发,就必须加强包括软件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努力营造一个使用正版软件的环境,激发企业自主创新,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把发展数字经济自主权牢牢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
发展数字经济,首先要界定数据权属,保护数据所有者的权益。有了这个前提,才有数据开发和利用、数据流动和交易。数据所有人还要承担隐私保护的责任。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鼓励数据跨境流动。要主动参与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谈判,开展双多边数字治理合作,维护和完善多边数字经济治理机制。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对于数字安全领域企业,应当实行“谁使用谁付费、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现数字安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