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慈善周刊

上海代表团:

完善税收激励,保护民间参与慈善事业积极性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3月22日   第 09 版)

本报记者 顾磊

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如何利用合理的税收政策激励捐赠,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法律,与公益性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各个单项税种法律法规之中,不够系统、全面。

今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上海代表团以代表团名义提交建议,提出优化完善税收激励政策支持公益性捐赠健康发展。

据了解,上海代表团会同相关部门和慈善组织,对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其特点和存在问题,从而提出具体建议。

前期调研中,上海代表团发现,一方面已有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没有相配套的操作细则,政策难以真正落地;另一方面,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不全,优惠力度不够。

就此上海代表团建议提出,可通过优化完善税收支持政策体系,发挥税收政策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的激励作用,保护民间主体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激发社会对公益性捐赠的热情和动力,支持中国公益性捐赠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首先是要完善捐赠人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鼓励捐赠支出的税收政策环境。建议提高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加大捐赠者的税收激励力度,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实现税收政策效应最优化。就此上海代表团更进一步建议可借鉴现行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给予捐赠成本的加计100%税前扣除。

在捐赠人税收支持方面,上海代表团建议适当延长可结转扣除的年限,鼓励捐赠者提升捐赠总额。可先将企业所得税的捐赠扣除结转年限由现行3年调整为5年。同时,为鼓励个人开展公益性捐赠,建议比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实施捐赠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由只允许当年度扣除调整为准予结转以后5个年度内扣除。

其次是要完善受赠方税收政策,加快形成有利于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环境。具体而言,上海代表团建议探索对慈善组织取得、持有、处置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收益实施特殊税收优惠,并适度放宽受赠方税前资格认定标准,减少捐赠者的后顾之忧。

再次是要明确实际受益人税收优惠待遇,对取得受灾、扶贫、助残、养老、医疗补助等救济性的困难补助收入免征相关所得税。这样的制度安排,能进一步增强受益人的获得感,充分体现公益性捐赠扶困济弱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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