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评论

让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3月24日   第 03 版)

作者:李颖

近年来,开“摩的”老人救横穿马路女童、退役老兵不顾严寒下河施救古稀老人等一批批见义勇为的事迹不断涌现,引领了良好的社会风尚。但是,个别地方也出现见义勇为、做好人好事被误解、被讹诈的现象。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流汗又流泪”,成为公众的强烈呼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德树人、以德铸魂。去年,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见义勇为工作会议,提出要充分发挥思想、榜样、政策、法治、道德、舆论、社会、组织等“八大力量”,让见义勇为成为新时代社会风尚。因此,在实践中也需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加快推进统一立法工作。民法典对于见义勇为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法规规章层面,民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通过法信平台初步检索统计,全国共有20多个省份先后颁布见义勇为相关条例。这些制度设计对于推进见义勇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来看,仍存在立法不够规范、统一的问题,各省份对于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确认程序、奖励和保障机制等内容规定不一致,有的地方还未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保障制度,有的地方保障措施不足以使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得到充分补偿。因此,建议对刑法、民法典、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内容进行系统梳理,聚焦当前见义勇为制度设计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考虑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衔接、不同地区规章制度的协调平衡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见义勇为的认定、表彰、保障等作出统一规范,构建全面、完善的见义勇为制度体系。

科学吸纳多方力量参与评定。做好新形势下见义勇为工作应始终坚持与社会各界协同联动。一是要区分情形扩大参评人员范围。对于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见义勇为行为,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定委员会,增强评审公信力。二是要适度吸纳群众代表参与其中。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是衡量社会行为的标尺,邀请一定比例的群众参与到见义勇为评定程序之中,充分发扬民主,既可以用朴素正义观念把准见义勇为标准,也可以不断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见义勇为,积极参与见义勇为。三是要创新参与评定形式。条件具备的地区可尝试“线上+线下”综合评定方式,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经过规定程序上报、初审的见义勇为个人及先进事迹向社会公示,邀请公众参与线上投票,更加广泛动员大众力量选出社会普遍认可的“平民英雄”,真正达到“一人兴善,万人可激”的效果。

强化见义勇为执法司法保障。强化见义勇为执法司法保障,对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加大对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注重运用公平原则调整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真正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作用。二是统一裁判尺度。着力加强对见义勇为密切相关的正当防卫、无因管理、紧急避险、紧急救助等法律问题的研究,通过适时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罪与非罪、不同性质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问题,规范自由裁量权;三是积极延伸和发挥司法职能。合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手段,促进相关单位科学决策、依法履职、改进工作,为涉诉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切实帮助见义勇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帮助大众了解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的界定和保护,引导教育大众充分利用周边环境、人群和其它现有的救助设施和手段,更安全、更专业、更高效地救人救灾。在有可能陷入纠纷时能够及时保护现场、保留人证物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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