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建议北交所增加直接申请上市通道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3月29日   第 12 版)

袁爱平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2021年9月正式成立,其定位中小创新企业,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总体平移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坚持北交所上市公司由创新层公司产生,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

北交所的设立有利于激活新三板,与科创板创业板形成错位机制,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增强包容性和适应性,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创新。截至2022年2月25日,北交所上市公司共85家,上市公司总市值2258.25亿元,流通市值1374.20亿元,成交金额93275.20万元。将近半年的时间,北交所的成长与发展速度是喜人的,但其证券交易的活跃程度与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根据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按照上述条件,拟登陆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必须先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并且连续运行12个月。毫无疑问,北交所上述上市条件的设置与其设立的初衷完全吻合,但目前的单一通道也存在短板,最直接的是会导致中小企业选择北交所上市的意愿减弱,投资机构选择投资拟北交所上市企业的动力不足,从而造成北交所的证券交易活力不强,投资和融资的制度成本增加。为此,笔者建议北交所增设直接上市通道,增强灵活性,以更好地适应中小企业的成长需求。

据此,对比新三板创新层与北交所申请上市的条件、市值及财务指标等上市要求,建议在现有“创新层挂牌12个月+北交所上市申请”的基础上,结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应修订形成企业申请北交所直接上市的第二通道标准。结合目前北交所上市规则,同时考虑原有北交所单一通道与新增直接申请上市通道的差异性,在具体上市条件设置方面,建议:

维持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合法存续等)、维持原注册发行条件中的股本要求;取消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限制(原规定不低于100万股),直接适用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或10%的要求;市值和财务指标方面,原第2.1.3条第(四)套标准,预计市值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金额为5000万元,建议对预计市值和研发投入金额作适当下调,增强该套标准在直接上市申请时选择的适用性。

笔者认为,在现有单一上市通道外,新增高精特新企业直接申请北交所上市的通道,将有利于支持高精特新实体快速发展,引导直接融资支持实体经济;有利于精准融资和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加速资本流动性;更加有利于激活北交所作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的市场活力,从单纯的政策引导增强北交所双通道上市机制的内在吸引力。新增企业直接申请北交所上市通道系对现有单一上市通道强有力的补充,既符合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心,也符合中小企业“因地制宜”选择多元化上市渠道的需求。此举必将大力推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繁荣。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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