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种子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执法体制存在一些乱象。新修订的种子法内容虽较全,但很多属于原则性条款,具体规范有待对应的行政法规、部门及地方性规章进行补充。
特别是在涉及种子的法律中,存在新上位法和旧下位法内容冲突现象,如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都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处罚力度上不一致。对种质资源出口管制措施过于严格,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国内种子企业做大做强。国内大型种业公司一方面享受国家“走出去”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在目标国投资设厂时遭遇严苛的对外投资审批“拦路虎”。此外,涉及种子执法工作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相对繁多,执法工作却主要由农业农村部统筹管辖,基层区县在种子执法、管理机构设置上存在较多问题,造成执法工作多头管理、职责混乱,缺少部门间协调和监督制约,不利于形成种子市场“大治理”格局。对此,建议:
一是尽快制修订相关制度,明确基因编辑管理制度,抢占种业科技制高点。二是全面对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尽快出台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三是在法律制修订过程中,注意加强部门协作,争取制定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制度规定,制定警告、公开约谈等梯度化的处罚措施,提高罚则的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