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
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强调,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实现制度安排更加公平,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为人民生活安康托底。李克强总理在出席两会记者会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强调:灵活就业形式多样、覆盖面广。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这种就业形式会比较长期地存在。针对这个群体劳动权益、社会保障等问题,政府要逐步完善政策,也就是说要给这些“骑手”们系上“安全带”,让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既解燃眉之急,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可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非常关心灵活就业人员群体。
灵活就业是进入新世纪以后,伴随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而产生的新型就业形态。而且一经出现,便发展迅速,越来越成为就业的主流。有专家估计,预计未来15年内,灵活就业人数将达到城镇就业人数的70%,成为我国就业大军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这种新型就业方式涉及职业工种之多、劳动关系之复杂,对我国的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及建立在此理论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险制度造成极大冲击。现阶段,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游离在现行以正规劳动关系为基础、单位关联型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之外,面临“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伤残无工伤、有风险无保障”等难题,折射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短板。有调查发现,75%左右的灵活就业者为农民工,仅有16%签订了正规或标准劳动合同,保障不足已成为社会问题。如何有效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权益,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以四川省为例,按人口比例计算,四川灵活就业人员将突破1000万(不一定都在四川就业)。近年来,我们在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优化社保经办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就业劳动关系基础之上,无法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灵活就业方式导致现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的公共政策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不能将其包括在内,其权益很难得到切实保障,致使职业风险明显增大;八成以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选择最低标准缴费(居民保险而非职工保险),待遇水平偏低,而且灵活就业的不稳定性极易导致断保、脱保现象的发生,影响保险效果;由于目前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较低,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存在各地政策标准不一、享受待遇较低、接续转移困难等问题,政策吸引力不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
因此,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上的完善。
首先,国家层面应尽快修订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将灵活就业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纳入公共政策体系,以统一的职工保险为目标,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为根本上解决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问题奠定法律基础。
其次,要创新经办机制,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包括:打破四险合一的捆绑式经办方式,实行分险办理;打破按月征收社会保险费惯例,采取可供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的按月、季、年缴费方式及允许逾期补缴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灵活就业者参保、缴费和接续转移,提高经办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第三,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人户分离现象常态化的现实,适时提高各险种的统筹层次,有针对性开展政策宣传,畅通维权申诉途径,增强政策吸引力,调动参保积极性。
此外,强化涉及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较多的政府部门联动协同,营造良好政务环境。人社、公安、交通、住建、商务、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深入研究涉及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出台行业指导意见、典型行业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示范文本等行政指导文件,合力加强政务管理和服务。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民盟中央常委)